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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胎儿遗体管理的讨论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4-27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产的死胎现在怎么处理?

卫生部办公厅发的通报正式文件没接到前的这段时间,引产后的死胎是怎么处理的?请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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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是由专人做深埋或焚烧或交由家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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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卫生部明确死婴应纳入遗体管理” ,个人理解死婴应该是胎龄28周的,其余属于死胎,可以作为医疗废物
理解有误之处请各位老师指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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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胎、死婴均按照遗体管理。健康报已经登了,还需要什么通知。对济南医学院的处理通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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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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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统一存放太平间冰柜,冰柜存满后,电话告知殡仪馆,殡仪馆拉回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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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明确死婴应纳入遗体管理”,明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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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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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aozi_523 于 2010-5-11 09:11 编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中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在实施过程中,胚胎和胎儿遗体如何鉴别?胚胎是不是应该按医疗废物处置?而胎儿按遗体按尸体处理,具体该如何管理?
  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规定: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主要职责:4、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我的理解是胚胎如果按医疗废物管理院感科要进行指导;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那就是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范畴,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具体问题,我查阅妇产科学教科书上是这样说:妊娠开始的8周时胎体的主要器官发育形成的时期,称为胚胎。孕8周后称为胎儿,在这个时期各器官进一步成长成熟。孕期在第28周以前,胎儿娩出者称为流产,体重过小于1000克,孕28周至37周前娩出者称为早产,孕37至43周前娩出者称为足月产。
   我们在胎儿遗体的管理上应该从何时计算?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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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在水一方老师的意见,我们院感科只要管理成为医疗废物的那部分就行了。如果属于胎儿遗体或婴儿遗体则应该有其他相关部门管理。
对于胎儿,是否可以根据孕产妇的意愿,如果是主观上放弃的胚胎或胎儿,可作为医疗废物;如果是因为早产或其他原因,胎儿无法存活,孕产妇主观上有自行处理的意愿,则交给孕产妇或其家属处理,如果孕产妇或家属授权给医院,则可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只是这样一来,医院工作人员又要有事情做了!知情同意书越来越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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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4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在水一方 于 2010-5-4 08:00 编辑

回复 2# 桂花香
对于胎儿,是否可以根据孕产妇的意愿,如果是主观上放弃的胚胎或胎儿,可作为医疗废物;如果是因为早产或其他原因,胎儿无法存活,孕产妇主观上有自行处理的意愿,则交给孕产妇或其家属处理,如果孕产妇或家属授权给医院,则可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你的想法很好,可是《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中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就是胎儿遗体不管孕妇是否有自行处理的意愿都要按遗体处理,如果孕妇自行按要求处理时最好。如果处理授权给医院,医院也不能按医疗废物处理,必须按遗体管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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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凡孕周28周及以上一直是按遗体处理,填写知情同意书,送火化场。但现在通报内容看后很困惑:是否要把孕周降低呢?到底定几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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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在水一方


    我理解,胎儿也就是胎龄在8周以上的应该按遗体处理。遗体处理,应该是医院联系火化场,但费用由家属出,家属和医院各自有自己的职责,不能说孕妇放弃了,好像所有的善后工作都由医院来处理,必须明确家属的职责。所以,这个通报中的要求要实施,落到实处,必须是多部门相互配合,如医疗、民政、公安等部门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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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但费用由家属出,家属和医院各自有自己的职责,不能说孕妇放弃了,好像所有的善后工作都由医院来处理,必须明确家属的职责

我们很早就是送火葬场,不过不是一个送一次,而是收集一段时间后再送,费用都是医院掏。
这里还包括一些手术下来的较大的肢体!
至于胎儿几周,我们只要是引产的都这么处理。
不管是什么垃圾,院感科只管医院内部的分类收集,监管垃圾运送和交接(此部分主要是后勤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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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请问各位老师:胎儿遗体、婴儿遗体进行深埋,可以吗?因为我们医院没有太平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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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niujialan


    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看规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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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们原来就是交给殡仪馆处理的,但是如果真正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话,需要补充相关的医疗文件,给个定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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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方面的管理好像很混乱,真的需要相关配套文件出来详细的规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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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帮其火化,又多一笔火葬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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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7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中已经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所以关于胎儿遗体的处理方法已经不需要再讨论了。
我认为我们应该讨论的是如何鉴别胚胎和胎儿,是以妇产科教科书上的理论规定为依据“妊娠开始的8周时胎体的主要器官发育形成的时期,称为胚胎。孕8周后称为胎儿,在这个时期各器官进一步成长成熟。”还是以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这关系到我们在管理中的具体措施是否正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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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对死胎、死婴、胎盘、肢体等都是送殡仪馆处理,可是费用较高。到科室收集的每次要钱、到殡仪馆时要钱。我经常笑产科:一个引产术赚回的钱可能还不够处理胎儿遗体,但还是要规范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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