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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幸福

引产的胎体属于医疗废物吗?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4-21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上述是省卫生厅文件吗?您贵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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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未明确死胎是否属于医疗废物,所谓医疗废物主要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的废物。我院死胎的处理是在征求患者及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同意后签字)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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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死胎的处理是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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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说以下意见:
1、凡是因为没有经过产妇同意的,无论怎么处理,一旦打起官司来,医院都是败诉。法院依据的是“死胎、死婴是产妇的附属物,如何处理应该由她说了算。大家可以查找下这方面的案例,几乎都是医院赔钱了事。
2、可以这样处理:制订关于死胎死婴处理的知情同意书。第一步就是要求她自己带走处理。如果同意医院处理,就签协议。签协议后,医院可以根据情况作深埋处理或者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
3、如果她同意医院处理但是不签协议的话,可以暂时保存,根据情况择机处理,但是应该做好记录。
不知道妥否,请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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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上述是省卫生厅文件吗?您贵省啊?
sunjihua 发表于 2010-4-21 08:52


是卫生部的
https://bbs.sific.com.cn/viewthread.php?tid=3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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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的文件中“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好像在火化的时候有人要签字吧?医疗机构签字?费用谁出?
文件都会出,执行起来的复杂性卫生部考虑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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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6# xiaolongnv


    这一文件是对以往“按医疗废物处理”的一种颠覆,也是尊重遗体、尊重人文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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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殡仪馆火化遗体必须有死亡证,婴儿遗体火化医院主管医师可以给家属开,
胎儿遗体呢?假如家属要火化、或交由医院处理要火化,开什么证?死胎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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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送太平间,有专门的冰箱保存,根据量,大约一周送火化场一到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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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2# sunjihua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0-04-21 09:52  来源:卫生部
卫办医政发〔201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婴儿遗体被太平间工作人员丢弃的事件。该事件暴露出医院管理存在的漏洞,教训深刻,社会影响极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2010年3月29日,山东省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丢弃的婴儿遗体。接到市民举报后,济宁市委、市政府立即要求济宁市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山东省卫生厅指导该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经查实,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死亡婴儿的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当太平间冰柜储存婴儿遗体达到一定数量后,太平间工作人员雇佣社会人员将婴儿遗体运送到济宁市洸府河附近进行处置。该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根据调查结果,济宁市委、市政府责成济宁市卫生局向社会道歉,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免去该院分管副院长职务;撤销后勤处处长、副处长职务;对医院太平间2名工作人员予以开除,济宁市公安局依法对该2人实施了治安拘留。山东省卫生厅已将该事件通报全省。
  二、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发生此类事件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丢弃婴儿遗体事件,反映出该院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漠视生命尊严,缺失社会公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依法妥善处置,实施责任追究。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尸体处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患者尸体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太平间工作制度,完善患者尸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规则,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患者尸体的规范管理。
  (三)组织全面检查,堵塞薄弱环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以胎儿、婴儿尸体处置为重点,对太平间、妇产科、儿科、手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发生类似事件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人文素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全员性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奉行关爱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生命,维护生命尊严,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人文素养。医疗机构要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机构自查和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情况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医政司护理管理处孟莉、郭燕红
  联系电话:010-68792208
  传真:010-68792513
  电子信箱:yzshulichu@yahoo.com.cn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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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卫生部卫办医政发[2010]60号文件,引产胎体不能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的。但是如果实行火葬的话,不知道有没有收费标准,家属既然已经不要了,他也未必出火化的钱,这笔钱是否又该医院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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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对胎儿尸体交给专人进行深埋.是专人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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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较大月份胎儿尸体必须全部按遗体处理。由经治医生开具证明,患者家属同意签名(同意火化,不要骨灰),加盖医院公章,通知殡仪管来医院收集。处置费用一般由殡仪管工作人员向家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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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6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比较难办的事情,一般家属是不会要胎儿尸体的,让患者掏钱火花也难,如何处理成为医院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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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6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ssq0001975
其实除了引产胎儿以外,还有手术等切除下来的残肢,处理不当都会导致不良事件,我们都是先使用福尔马林浸泡防腐暂存,然后集中由殡仪馆火化处理,费用当然是医院买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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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6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乡啊
把省厅对济医附院的通报给他们看看
报卫生局,让卫生局出面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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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6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医院买单,殡仪馆火化。没办法,我们不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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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1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已把医院存在的这样的问题,按照卫生部对济宁事件的通报要求,下达《监督意见书》了。但如何执行、能否执行,我们心中也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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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虽然是二甲医院,但我觉得我们做的挺好的,一直以来我们都是医院买单,殡仪馆火化,几十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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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雨同舟 于 2011-8-11 08:05 编辑

患者家属签订知情同意书,委托医院处理;医院集中收集在冰柜中,送殡仪馆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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