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卫生厅部署加强病理性废物管理 2005年6月19日,省卫生厅发出通知称,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配套文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病理性废物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规范病理性废物处置,防止病理性废物流散社会,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通知重申了病理性废物管理4条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病理性废物管理工作。学习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履行病理性废物管理职责和义务。
二、认真执行病理性废物收集、运输、暂时存放和处理规定。不能将病理性废物同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混合收集。
当地建有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应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自行建立焚烧炉,及时焚烧病理性废物。
三、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病理性废物流失,应由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监控委员会在48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医疗卫生机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加强医疗机构病理性废物日常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买卖、丢弃和回收利用病理性废物。
(马富春)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