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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T512—2016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中对高度风险区域要求达到区域内环境表面菌落总数符合GB15982要求,后者将医疗环境按洁净程度要求分为四类,分类方法不一样,如感染性疾病科,标准用起来容易混淆,有点头大
4 医院消毒卫生要求
4.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
4.1.1 菌落总数应符合表1要求。
I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Ⅱ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Ⅲ类环境为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Ⅳ类环境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表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 空气平均菌落数a 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CFU/cm2
CFU/皿 CFU/m3
I类环境 洁净手术部 符合GB 50333要求 ≤150 ≤5.0
其他洁净场所 ≤4. 0(30 min)b
Ⅱ类环境 ≤4. 0(15 min) -- ≤5.0
Ⅲ类环境 ≤4. 0(5 min) -- ≤10.0
Ⅳ类环境 ≤4.0(5 min) -- ≤10.0
a CFU/皿为平板暴露法,CFU/m3为空气采样器法。
b 平板暴露法检测时的平板暴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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