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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358667376

使用后的青霉素药瓶该何去何从?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2-29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是按生活垃圾,交与有生产资质的公司(和医院签定回收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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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青霉素瓶根本没人收,更何况还要有资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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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保行政部门该管啊  发表于 2016-12-3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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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霉素药瓶和其他药瓶要分开回收吗?我看没有几家医院可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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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乔-乔 于 2016-12-31 18:09 编辑

环保有规定,和输液软袋和玻璃瓶一样,交有资质的公司统一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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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言极是,支持!  发表于 2016-12-31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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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舒窈 发表于 2016-12-27 19:51
卫生部规定玻璃(塑料)输液瓶(袋)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这是哪个规范要求的,什么部门出具的什么资质有说 ...

广东省是回收,下发了文件,将输液袋塑料类和玻璃类(青霉素、头孢、安瓿等),科室分类,送到指定地点,由指定的公司来回收,减少了医疗废物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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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垃圾的分类应该越细越好,现在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要求把青霉素安瓿,输液瓶,与生活垃圾堆放一起,处理起来更加麻烦,谁知道这些瓶子里面的药物如果打碎了出来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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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有规定的,玻璃瓶要清洗、消毒后才能打碎,再利用。  发表于 2016-12-31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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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0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属有害废物,应由资质的公司统一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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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有害废物,但应由资质的公司统一回收。  发表于 2016-12-31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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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0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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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0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级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可下面配套的(有资质的单位)就没跟上,基层的工作就很不好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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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0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后的青霉素药瓶和输液瓶,我们是统一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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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0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统一回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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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0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霉素瓶、输液瓶我们是有正规的公司统一回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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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0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是要求他收塑料瓶的同时负责收玻璃瓶,但他只是个个体户,没有工商税务登记资质,也没有通过环评,提供给我的营业执照还是一张过期的。我们都知道应该怎样做,但要执行起来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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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风险,尽快改进吧  发表于 2016-12-31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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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0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生活垃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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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也不可以按生活垃圾处置,有文件规定。  发表于 2016-12-31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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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0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塑料瓶一样让有资质的公司收,可以捆绑进行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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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0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有资质的公司不要青霉素瓶,统一交给物业公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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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0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liu1724 发表于 2016-12-28 08:26
同意,我们这里青霉素瓶根本没人收,更何况还要有资质的公司。

我们这里也是这样子的,制定规则很容易,但如何才能方便底下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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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0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都应该给有资质单位统一收的,但有资质的单位又在哪里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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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0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舒窈 发表于 2016-12-27 19:51
卫生部规定玻璃(塑料)输液瓶(袋)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这是哪个规范要求的,什么部门出具的什么资质有说 ...

292号文件-输液瓶.jpg 338号文件-青霉素小瓶 (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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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0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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