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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沧浪之水

没有污染的输液瓶是否属于属于医疗废物?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0-19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我这刚出茅庐的人都知道没有被污染的输液瓶不是医疗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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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大的标准下,各个省又制定各省的规定,我们四川 “2015.7.8关于下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了未污染的输液瓶为可回收物品,不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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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区监督所工作人员在监督过程中,不断加强规范标准的学习,在指出问题时,做到有理有据。态度非常好,经常向我请教,哈哈! 双方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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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老师观点,输液瓶属于是不属于医疗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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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污染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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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污染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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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医疗废物。比较赞同8楼老师的说法,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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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老师们观点,没有污染的输液瓶不属于属于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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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黎卫士 发表于 2016-10-18 21:00
卫办医发〔2005〕292号文件已很明确:“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但卫生监督所检查指 ...

你说他理解水平有问题,可是他确是来你单位执法检查滴。干点正经事,统一回收或推荐有资质的回收单位也行,根本找不到有资质的回收单位,政策定了,后续什么也跟不上,就剩院感人干上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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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有明确规定,属于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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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卫办医发〔2005〕292号文件已很明确:“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这个我们早就已执行了,按生活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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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上哪儿找有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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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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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被污染的输液瓶不是医疗废物,按生活垃圾处理,我们只要按国家标准执行就不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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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不按照医疗废物处理的,单独房间放置,由有资者的公司回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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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7-1-7 16:23 编辑
爱文 发表于 2016-10-18 17:09
卫监和执法监督的话没地儿听去,我院前几天来执法监督的检查,还让我们把输液瓶子卖掉呢,上哪跟他们讲理去 ...

老师,你说的没错,我们卫监局和我们医疗机构的相关要求不一致,工作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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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污染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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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千万不要拿涉及院感方面的红头文件给卫监部门的大爷们看,上次我就这样不识趣地拿给他们看,他一句话就能把你梗死!‘现在是我们在检查,明白吗?!’
我当场石化。。。
我觉得上面一位老师说的很对:‘和他们打好关系也是必要的,给他们解释是徒劳的’
当今中国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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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fnx 发表于 2016-10-18 17:15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www.labdd.com
各省、自治区、直辖 ...

最无奈的就是最后这句话,既然不属于医疗废物,那就是生活垃圾,偏偏后面又来一句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我们国家现状是医疗废物转运环节还总有问题,何况生活垃圾的处理,做为医疗机构我们哪有能力去保证这些,最终环节又不是我们处理,多数地区又找不到所谓有资质的单位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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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说的对,拿出卫计委的文件给他们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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