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公布并实行。
明确规定: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 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公布并实施。
明确规定: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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