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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黑旋风

卫计委:严禁将死胎和死婴按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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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得再次强调啊,时时强调才有效果,胎盘呢,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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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时间学习了新的规定,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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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的信息,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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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啦,我们这统一由医务科管。遇到有传染性的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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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4-04
                                     国卫办医发〔201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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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总务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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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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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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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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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我们医院这样处理已经几年了,但处置的费用是由处置人员收的,价格也没有规定,总感觉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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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间仙草 发表于 2014-4-8 08:37
这不仅仅是“小护士”的事,是所有妇产科医护人员的事。

不知道这位老师为什么这么生气呢,我说的要加强产房人员的培训,因为我们下科室去提问护士的时候,发现她们对于这块不太熟悉,并没有别的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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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的信息很及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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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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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信息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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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4-04
国卫办医发〔201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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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16周以上上引产胎儿或死亡的新生儿,知情同意书家属签字给以带走,或签字交医院付一定费用,殡仪馆火化,统一处理。已执行两年了。”
我们医院也是这么做的,但对死胎处理的孕周哪里有明确要求啊?有的是20周啊!恳请哪位老师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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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smoothwolf 发表于 2014-4-8 08:14
关键是传染性的 以及和家属的沟通

传染性的有国家相关的法律保护,因而具有强制性的作用,在与家属沟通中,压力会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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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一些引产的胎儿家属拿走后直接扔到路边垃圾箱里,直接造成恐慌...郁闷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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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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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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