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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严禁将死胎和死婴按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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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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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严禁将死胎和死婴按医疗废物处理
    据新华社电 国家卫生计生委昨天公布的《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规定,对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对死胎和死婴,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

  管理制度要求,对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对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年来,个别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安全管理方面暴露出问题,反映出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据此,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制定了上述管理制度,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
发布日期:2014-04-06  来源:京华时报 http://www.jkb.com.cn/htmlpage/41/410552.htm?docid=410552&cat=0I&sKeyWord=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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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传染性的 以及和家属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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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smoothwolf 发表于 2014-4-8 08:14
关键是传染性的 以及和家属的沟通

学习 了 ,谢谢老师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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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在卫生计生委官网上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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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找不到?我也去找找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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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产房护士的培训,有些小护士根本不知道死胎应该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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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信息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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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卫计委官网有的,在医政医管局里面。http://www.nhfpc.gov.cn/yzygj/s3 ... b0a9ce8f8c8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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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控制感染 发表于 2014-4-8 08:20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在卫生计生委官网上找不到!

  百度一下就能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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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找到文件直接帖给大家看好吗?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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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处理各位是如何管理的?
我们通过沟通将制度、知情同意书制作交给了医务科,我科和医务科负责监督指导。
最难的是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的卫生处理工作,没有很明确的指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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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从卫生角度或是人性化角度,都应该遵守相关法规。路过,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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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snowfly1314 发表于 2014-4-8 08:22
加强产房护士的培训,有些小护士根本不知道死胎应该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这不仅仅是“小护士”的事,是所有妇产科医护人员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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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有新规
                             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发布日期:2014-04-08  来源:健康报
    本报讯  (记者孙  梦)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4月4日公布《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要求医疗机构产科实行母婴同室,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和死婴。

  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日发布的解读指出,近年来,个别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安全管理方面暴露出问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反映出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亟须加强。

  《制度》要求,对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对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对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制度》要求,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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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死胎和死婴,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那我们院感科人就不用操这心了,让医务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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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向谢老师提供的信息,下载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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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16周以上上引产胎儿或死亡的新生儿,知情同意书家属签字给以带走,或签字交医院付一定费用,殡仪馆火化,统一处理。已执行两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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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学习了,已通知相关科室。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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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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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得再次强调啊,时时强调才有效果,胎盘呢,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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