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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dh19628

2013-9-3卫计委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2-13 11: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感谢老师还把重点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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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1: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染性胎盘按医疗废物处理就行,我认为不必要消毒,直接按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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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1: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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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1:54: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好,平时我们就这样处理的,但有时家属要求我们出示相关文件,就没办法,所以以后就好办了,我已通知妇产科护士长阅读此《殡葬管理条例》,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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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2: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的做法:死婴、手术截肢(肢体)、动物实验后的动物尸体、病理科的病理标本送我院太平间后送殡仪馆火化处理,死婴、截肢的要签知情同意书。胎盘,无传染性的家属所有,有传染性的科室采用含氯消毒剂干粉一包与胎盘混合、2层黄色包装袋包装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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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2:4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老师的无私奉献!已下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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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3: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奉献了,下载好好学习,早看早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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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4: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也是业务院长主持,由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总务科、妇产科、手术室共同开会后执行。同时在医疗废物暂存点放置了冰箱,专门盛放死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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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4: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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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4: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树叶儿 发表于 2013-12-13 14:24
我院也是业务院长主持,由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总务科、妇产科、手术室共同开会后执行。同时在医疗废 ...

我们跟殡仪馆协议好的,有一个他们及时收集一个,不在我们医院停留。
另外,余总,我把你的好帖子下载压缩传到我们市质控群了哈,好东西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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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4: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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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5: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石桥wshh1975 于 2013-12-13 15:19 编辑

谈谈我对此文件的几个看法
1.卫生计生委真的是不同于卫生部啊!怎么说卫生部也还是一个以专业技术为主的部门,出台的文件都还会有依据,文绉绉的,而卫生计生委就是一个纯粹的政府部门,卫生部恐怕比较难出台这种十项条款都是以“严禁”开头的文件,但卫生计生委干的出来。有魄力!
2.第四项“严禁”: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其中这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指的是什么?!有没有明确的文件或者规范标准?是卫生部有明确的说法还是卫生计生委有明确的说法?既然有“相关规定”,为何不把相关规定列出来让医疗机构有个依据,语焉不详,指向不明,在如今大陆感控尚处于初级阶段、感控规定百花齐放的阶段,语焉不详到了执行阶段肯定百家争鸣。
3.第九项中“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既然不能自行处理,那就不管产妇或家属同意与否都不能自行处理,为何后面还要“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呢?倘若人家不同意呢?
4.第八项中“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首先,《传染病防治法》中好像没有此类消毒的要求,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也没有要求消毒的内容,而且,根据原卫生部、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此类胎盘或者属于病理性废物,或者属于感染性废物,但在目前尚没有法规条文要求对胎盘类的医疗废物进行消毒的要求。其次,这句话有点问题,此类胎盘是不是医疗废物,好像应该是吧,既然是医疗废物那就直接“按照医疗废物”处置就是了,为何前面还要进行消毒处理,难道不消毒的话就不能按医疗废物处置了?再者,如果要消毒的话,应该采用何种消毒方法?要达到何种消毒水平?根据已知的消毒知识,消毒剂浸泡的方法恐怕是不能保证消毒效果,能保证消毒效果的方法大概热力消毒应该是比较可行可靠的吧?不过这怎么看好像都有点不太专业。
鄙人浅见,请各位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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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5: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东西就应该规范化,这样大家就比较有方向有可操作性。
否则,一个专家一个说法,实在是应付检查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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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5: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了,老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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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5: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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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7: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了,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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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15: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已下载学习,好长时间没上论坛,正为死胎死婴处理找不到合适依据犯愁呢!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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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16: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老师好!现在有二个版本的《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哪个是真的哦国家卫计委网站上又查不到请鉴别:《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未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非法开展产科业务,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二、严禁医疗机构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医生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中医、中西医结合或妇产科)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护士、助产士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方可在其注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医疗机构对内、对外承包、出租产科、新生儿科。
四、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原因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原因的大月份引产。
五、严禁在家属不在场情况下交接新生儿。新生儿交接时须三方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
六、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七、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收弃婴。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无主弃婴应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八、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经产妇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自行带回深埋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九、严禁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出售胎盘。产妇委托处理的胎盘,必须按规定填写委托书,由医疗机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感染性胎盘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及时告知产妇,进行消毒处置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
十、严禁任何人私自将住院新生儿带离病区。产科病区、新生儿科等关键部位要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由专人值守。进出医疗机构、产房、产科、新生儿科病区的通道均应设置监控设施,实行24小时监控。监控内容至少保存30天。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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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7 18: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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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5: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正困惑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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