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0年就有明确规定,摘录部分卫生部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0-04-20 19:45:51
卫办医政发〔2010〕60号 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尸体处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患者尸体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太平间工作制度,完善患者尸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规则,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患者尸体的规范管理。
该主题进行合并,也可以看看楼主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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