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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626074209

利器盒内针头需用消毒液浸泡吗?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9-16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禅静思语 于 2013-9-16 11:38 编辑


法律解释中有一种方法叫历史解释,在对待这一法条时就很适用,——我很认同。
02版的《消毒技术规范》和已被废止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都已废止,——据今已有十二、三个年头了,何以有说服力呢?
三项并非是并列关系,而是必须同时达到,但因为第二与第三项只能具备一个,因此实际上是要同时满足一、二或者一、三。——我有不同的理解,表述如下:
(一)、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也就是说:消毒是有条件的,即不能焚烧的情况下,才要求消毒后毁形或集中填埋。
纵观这3点:毁形前要消毒——为了防止毁形的人被感染;填埋前要消毒——为了防止填埋深度不够而污染环境。而(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焚烧并没有理由要消毒啊。
我认为规范写的很规范,既考虑到当时的情况,也想到若干年后环保的问题。——不是吗,现在的一次性物品这么多,往哪里埋?多少年才能化掉?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敬请谅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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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禅静思语 发表于 2013-9-16 11:37
法律解释中有一种方法叫历史解释,在对待这一法条时就很适用,——我很认同。
02版的《消毒技术规范》 ...

三项规定中,后两项是对所有医疗废物的一般规定,第一项可以看作对“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的特别规定,这里规定的消毒正如您所说,是为了防止处理人员被感染,这一规定适用于焚烧和非焚烧,因此并不能因为焚烧而免除这一工序。
再如医疗废物使用不同的包装物,但最后都被处理,不能因为是一起焚烧而把包装物和利器盒里的东西放到一起。当初这样规定有其当时的道理,现在的研究发展只能为今后修订法律提供帮助,而不能直接作为执法的依据。

虽然02版《消毒技术规范》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都很“老”了,但是在03年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时,他们可都是新的,在法律没有修改前,依照原有规定办事无可厚非,这就是形式理性化司法的要求,其根源就是恶法亦法的法社会学观点。立法者的认识永远是有限的,这种局限需要由法律的修订来解决,而不能靠执行中的任意变动来调整,那样会使法律和国家的公信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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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角星老师的回复到位的很,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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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角星 发表于 2013-9-16 13:54
三项规定中,后两项是对所有医疗废物的一般规定,第一项可以看作对“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 ...

这里规定的消毒正如您所说,是为了防止处理人员被感染,这一规定适用于焚烧和非焚烧,因此并不能因为焚烧而免除这一工序——消毒是为了防止感染,但是,焚烧在破坏针具的同时,是可以把微生物及致病菌杀灭的,即可以达到“灭菌"的水平。怎么还要有消毒的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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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2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说的没错,关键是不同的人对规范的理解存在差异!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难道有什么不对劲吗??
浸泡的目的?带液体的东东容易焚烧吗???
最近下基层,很为您们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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