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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器盒内针头需用消毒液浸泡吗?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7-23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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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4-3-12 10:54 编辑

    我县至今无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多年来我院产生的医废,都是在自建焚烧炉集中处理。
    今天上午市卫生监督所到我院检查工作,了解情况后,一位专家建议,利器盒内针头需用8.4消毒原液浸泡后焚烧。若不执行,下次罚款!我听了心里直犯嘀咕,好纠结啊,还请大家支招!

点评

监督所专家没错!我们遇到问题应先认真对照法律法规,无论谁查,依据法律法规应答。院感人更应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千万别想当然。  发表于 2013-7-25 11:01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发表于 2013-7-25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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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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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砖家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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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承认自己无能,请专家示范现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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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是一个很纠结的问题,也是基层医院接受检查时常碰到的,本人觉得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里的规定执行。专家的指导必须和规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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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显然不够专家,请他们与你共同请教你们那公认的专家,省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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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一个很纠结的问题,基层医院接受检查时常遇到,作为检查的专家要学习新标准、新法规,以指导基层医院。避免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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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位专家建议,利器盒内针头需用8.4消毒原液浸泡后焚烧.........
在《医疗废物管理规范》没有出来之前是这样处理的。现在按照规范执行没错,他罚你们医院,你告诉他:他的依据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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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基层的确有很多专家还是不够“专”,还是一起请教公认的专家比较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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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院感人才是真正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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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遇到你们这种情况,疾控中心来检查让我们每个科室要每月空气监测,还说我们医院医院感染病例太少,他说全国医院感染率都在7%左右,我们才2%左右,不符合情况。。。。郁闷但有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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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用利器盒就是为了防止针刺事件的发生,这样拿出来再泡怎么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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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说明监督所某些人根本就不了解医疗废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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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监督所的人做出如此要求并非不可理解,各位也不应嘲笑。确实存在理解上的不同,但这却说不上谁对谁错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楼主所在医院确实属于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机构,因此应当执行消毒并毁形的规定。所以被质疑的专家提出消毒的要求无可厚非。

但是据我所知,自《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颁布以来,依据其第七条的内容,“损伤性废物不再初消”在全国推行,此前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第四十六条,是要求初消的。但问题接踵而来《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包括其后的《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并非普遍适用,均有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机构、全部情形是否合适?当使用利器盒后是否要求初消?不使用利器盒要不要初消?焚烧温度不达标要不要初消?
总之,由于卫生部没有明确解释,因此各地执行并不相同,比如我所在的地区,自05年卫生系统内部沟通后一律不再要求初消,但现在发现,由于集中处置未能全覆盖,不做初消的医疗废物有的实际上就是被随意倾倒了,是否存在隐患值得关注。

所以楼主遇到的专家依然提出这样的要求并非不可理解,因为这本就是一笔糊涂账,个人认为不应初消,但是不能否认同行的行为,对于执法者来说,简单的依法条办事也并非不可理解。

不过有一点需要指出,用84原液消毒有些问题,原液浓度太高,没有必要,也是不正确的。

点评

赞同!解释的很细致。今天刚刚看到这个帖子,已经为卫生监督所的“专家”正了名,呵呵。  发表于 2013-7-2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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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4 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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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4 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角星 发表于 2013-7-23 22:24
我觉得监督所的人做出如此要求并非不可理解,各位也不应嘲笑。确实存在理解上的不同,但这却说不上谁对谁错 ...

客观公正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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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妖妖紫鱼 发表于 2013-7-23 17:07
用利器盒就是为了防止针刺事件的发生,这样拿出来再泡怎么符合要求?

是的,操作的环节越多,发生针刺伤的几率也越大,倒入消毒液浸泡消毒,焚烧之前就必须要将消毒液倒出,否则根本无法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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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角星 发表于 2013-7-23 22:24
我觉得监督所的人做出如此要求并非不可理解,各位也不应嘲笑。确实存在理解上的不同,但这却说不上谁对谁错 ...

十分感谢您的回复,卫生监督检查反馈意见已汇报我院领导,下周将进行协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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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你们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应该按照二十七条第一款要求,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卫生监督所的“专家”说的是对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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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角星 发表于 2013-7-23 22:24
我觉得监督所的人做出如此要求并非不可理解,各位也不应嘲笑。确实存在理解上的不同,但这却说不上谁对谁错 ...

五角星的解释到位!文中监督所是依法监督,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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