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5893|回复: 14

(汇总贴)关于青霉素类小瓶等药瓶的归属!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0-14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本帖最后由 dufengxia 于 2016-10-14 11:24 编辑

关于青霉素等小瓶的归属问题论坛上有不少讨论,大部分人认为按照文件卫办医发2005〕292号执行,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有的单位上级部门要求按照医疗废物处理......可以说是众说纷云,关于大家的说法做了一个汇总,希望能给需要这方面资料的人提供方便。
关于青霉素瓶等药品及安瓿的归属多次探讨!
[url=https://bbs.sific.com.cn/forum. ... 6047&fromuid=174051]https://bbs.sific.com.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76047&fromuid=174051[/url]

关于使用后青霉素等药瓶如何处理问题,大家基本都达成一致共识,它可以不是医疗废物,比较有意思的是,重新翻出相关资料,您会发现当初卫生部规定的292号文件,里面其实只是提到输液瓶,并没有指药瓶。是江苏省走在前列,省里规定了把药瓶不作为医疗废物,然后卫生部给江苏省有个批文,同意了这一做法!

清风细雪版主调查:青霉素等小瓶处理
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配药室内使用后的玻璃小瓶(如青霉素,头孢类,氨苄类)属于医疗废物吗?(图片1)
下面看看咱们国家关于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卫办医函〔2004〕338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卫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卫生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八月四日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
                                       发布时间:2010-7-29
                                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环保厅、其他各市卫生局、无锡市医管中心、厅直属医院。
江苏省对于玻璃安瓿的归类有明确的批复:http://www.jswst.gov.cn/gb/jssws ... object1ai24759.html

1.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放黑袋内
青霉素瓶和氨基酸瓶未被污染的情况下,按生活垃圾处理,用黑色塑料袋。
然而,由于某些政策的原因,环保部门不接纳处理此类生活垃圾,他们认为只有带有医疗、药物标识的都属于医疗类废物,哪怕是大输液瓶、包装袋啊都不接受处理...晕...所以,其他生活类垃圾是环卫工人拖走统一处理,而此类玻璃瓶又没有有资质的回收公司的情况下,我们是请工人拉出去填埋的。
不知,老师们的医院是怎么处理的???
青霉素瓶子还有输液后的空液体塑料瓶子属于生活垃圾,青霉素瓶子属于普通生活垃圾。输液后的空液体塑料瓶子属于特殊的生活垃圾,必须由环保资质的由环保局认可的公司处置,不能用于原用途。
疑惑的是: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与玻璃安瓿不是同一类啊,
卫生部的文件规定玻璃安瓿是损伤性医疗废物,见文件: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文件 、卫医发[2003]287号
关于引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
损伤性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我院是这样分的: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是生活垃圾,玻璃安瓿(如维生素B6、林可霉素等)是损伤性医疗废物,不知各位老师怎么看??

青霉素小药瓶未被污染的,按照生活垃圾处理即可。
2.按医疗废物处理,放黄袋内
我们把青霉素的小瓶和安瓿一样,均列为损伤性医疗废物
因广州地区环保局不准我们将未碎小药瓶子,不管是青霉素、还是维生素,我一一直归到损伤性医疗废物,前二年国外的专家说这未破碎的小玻璃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以由有资历的回收公司处理,但现在广州大医院有做到回收利用,我们还不行。
我们医院吧青霉素小瓶当做药物性医疗废物来处理,也是怕青霉素污染环境,输液袋说是生活垃圾,但是没联系到有资质的回收公司,还是当做医疗废物来处理
卫生部关于青霉素瓶没有明确是否医疗垃圾的,倒是输液瓶未被污染可作生活垃圾处理。我院一直把青霉素瓶类当药物性医疗垃圾,主要考虑的环保问题,残留药液对环境微生态是有影响的
青霉素小瓶属于圆口安瓿,按照我国现行国家政策来说,应该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如果这个小瓶用于装化疗药物,且剩余药量达3%以上的话,按照《雅礼协会感染控制手册》,该瓶应作为化疗药物进行处理。
我们把青霉素的小瓶和安瓿一样,均列为损伤性医疗废物
那医疗废弃物分类目录里,损伤性废弃物包括有玻璃安婄瓶等。我们就按这个执行的,把它列为损伤性废弃物单独储存。
上级部门要求:
昨天卫生监督来我院检查,明确指出青霉素类药瓶属于医用垃圾,我没敢反驳。
好月圆2014
青霉素瓶我们原来不算医疗废物,还有未被血液体液污染的一次性帽子等,但卫监所检查要求算医疗废物物,说有家医院医生吃饭的饭盒都按医疗废物处理,反正交钱给集中回收处置公司了的,宁可从严。现在我们都算医疗废物,这样也好,不然卫生员喜欢叼小瓶上上的锡盖卖,容易损伤手,和到护士治疗室取时将部分棉签什么的混到里面扔到生活垃圾里。
遇到这样的砖家,我们可以这样处理:
1.不要和砖家当面争辩,谦虚地请教砖家是按照什么规范或文件要求的?请砖家明确指点。
2.过后拿标准的规范向院领导请示汇报,最终定夺由院领导拍板。
我县也是要求按医废处理,按损伤性医疗废物处理,把江苏省那个回复发给他们看了,最后答复也是那是针对江苏的,彻底的醉了,所以我们是按损伤性对待,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处理的。

3.单独包装,交回收公司处理
利箭 我们是按生活垃圾处理,只不过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单独处理,要求不用于原用途和损害人体健康的用途。我院后勤与收集部门(有资质的部门)签有相关合同。
阡陌 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和安瓿一起放置增加了医疗废物和处置成本。
旭日云海:看了大家讨论,其实这个是讨论很久的一个老话题了,焦点不在于是不是医疗废物,而在于不属于医疗废物的后续处理,因为文件有一个定语就是不能用于原用途,对于基层医院由于所在地的限制,很多小城市是没有什么正规回收站的,即使是有营业执照的回收站,怎么来认定它是有资质可以处理这些废物的,并且不会用于原用途。我认为这个是政策衔接存在问题,目前只能结合本地实际和本地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解决,不可能简单的去照搬其他地区的做法。也希望以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能够做好衔接,别让我们院感同仁为难。
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使用后的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玻璃安瓿、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等的废弃物瓶不作为医疗废物,为医院的特殊生活垃圾,应定点存放,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
不属于医疗废物,也不一定就是生活垃圾啊。医疗废物是危险废物之一,没有文件说不属于医疗废物就属于生活垃圾,特别是一些“未被污染”的塑料输液瓶(袋),应该规范管理,否则有可能就成为不法分子用作某些塑料生活用品的原材料,另外本人还认为应从“资源回收再利用”角度多考虑。
以上总结给大家参考,如有不足,欢迎批评指正!若有不同观点或新的根据可以直接跟帖哦!谢谢!




图片1.png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8 金币 +10 收起 理由
昊爱无限 + 8 + 10 辛苦了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4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把图片放到指定的位置,复制了几个链接有的打不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14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藏,论坛询问此类问题的很多,很好学习。谢谢老师的归总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14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临床再问我们青霉素小瓶子怎么处理,我就把这个给她们看谢谢汇总!杜老师辛苦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14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不错,并不是分类,主要是后续问题很头痛,期待不久的将来有好消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14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汇总贴就是好,所获得的知识也会比较系统全面,谢谢老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14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感谢分享,汇总辛苦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14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老师的归总分享!期待能从国家层面详细规定一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15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谢谢老师汇总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0-15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的资料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8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感谢分享,汇总辛苦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22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是按医疗垃圾处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2-26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感谢分享,汇总辛苦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2-27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输液瓶和青霉素小瓶处理的问题很令人头痛,国家只给了一个不准用于原用途,而且有自资单位回收。到底有哪一种才算是有自资,这个事情由哪一个部门牵头,没有明确规定,很难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3-25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感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