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308|回复: 103

[原创] 发生职业暴露后伤口是“挤”还是“不挤”?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1-13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本帖最后由 吴晓梅 于 2024-1-13 19:33 编辑

团体标准《医务人员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中“不应挤压伤口”,把院感人又搞迷糊了!“一挤二冲三消毒四报告”,说了那么多年,难道是错了?以后发生职业暴露后伤口是“挤”还是“不挤”?
个人愚见:
1.“挤”还是“不挤”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而定:
表浅的、轻度的、没出血的确实没必要挤,因为挤了也挤不出血的,皮肤表面的一冲就冲掉了;但深部的、中度或者重度的必须要挤,不挤的话冲洗时间再长也没有用。
2.如果要挤压,那必须正确的挤压,禁止不正确的挤压:
由近心端向远心端轻轻挤压,避免挤压伤口局部,避免反复挤压,以免因伤口局部压力减轻导致病原体快速入血。
相关标准
局部处理

T/CPMA 034—2023《医务人员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7.1.1.4 不应挤压伤口。

T/CNAS32—2023《注射相关感染预防与控制》

伤口边冲边由近心端向远心端轻轻挤压,避免挤压伤口局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但避免反复挤压,以免因伤口局部压力减轻导致病原体快速入血。

WS/T 433—2023《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标准》

8.1 针刺伤防护操作按GBZ/T 213执行。

WS/T 661—2020《静脉血液标本采集指南》

7.1 伤口处理
被污染的锐器刺伤后需立即挤出污血,并用大量流水冲洗伤口,然后进行消毒处理和包扎。
2018年《中华护理学会针刺伤防护专家共识》


立即在伤口旁端由近心端向远心端轻轻挤压,避免挤压伤口局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

GBZ/T 213-2008《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7.2.2 如有伤口,应当轻轻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避免挤压伤口局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

2004年《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二)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5 金币 +10 收起 理由
尘埃69 + 5 + 10 赞一个!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14 00: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吴老师,学习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1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吴老师分享,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14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吴老师,学习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14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吴老师分析,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14 16: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挤要正确挤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15 00: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吴老师,学习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15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学习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15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吴老师分析,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15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学习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15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吴老师分享,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16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吴老师的观点,团体标准中不应挤压的意思个人理解为不应该局部挤压,容易造成污染血液进入体内。只是伤及表皮或黏膜,挤不出血那更没有必要硬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16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那么多标准,只有一个写不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16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染谢吴老师,学习啦!每天必来这报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17 08: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学习,吴老师优秀,说话总是一下子就点醒我了{:1_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29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吴老师的全面总结对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30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吴老师,学习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2-4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本来就觉得不合理,原来最好还是分情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2-5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受益匪浅,路过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