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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icchina

此事反映了我国的“感染控制”问题涉及面非常广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2-17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5楼、25楼、50楼的观点,院方专业知识匮乏解释不到位,再加上某些别有居心的记者断章取义,医院又被推到了风口上。什么时候再有涉及到医闹、医疗纠纷、医疗官司等事情的时候,能有专业的、权威的第三方来帮助解决问题,不需要医院在看完病、做了手术,脱下白衣后再来开个新闻发布会,向各位“有居心的没居心”的记者朋友们解释诊疗过程中的N多个专业为什么。呵呵~~很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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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医疗规范要求,病员手术前应该常规检查的项目,保险公司应该给报的;想在怀孕妇女,国家项目要求产前必须检查乙肝、艾滋病、梅毒等项目,不是医院强加给病员的;现在社会已经发展了,作为医院不论从病员角度、还是对医务人员保护角度都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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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真的是伤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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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8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onkeywdl 于 2012-2-18 08:50 编辑

"该院在刘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伤者作了梅毒,HIV(艾滋病)等方面的检查,但保险公司事后对非关伤情的费用拒不理赔,故而迁怒于该院。""  保险公司报销他垫付的医药费时,却发现在医疗清单上,出现了看似与伤情无关的收费项目。据刘先生介绍,这些项目包括梅毒、乙肝,丙肝,糖尿病以及HIV(艾滋病)等检查项目。而保险公司认为这些检查项目与伤者的外伤无关,因而拒不报销。"
其实,保险公司报销内容是电脑软件管理的,医生所开项目在不在报销范畴,都是一目了然的。如果尚不在报销范围,又未事先告知,或告知了,告知不清,当事人不愿自费的话,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为达成共识前,医院应先自己承担这部分钱。然后通过这个教训,进行持续质量改进,在管理上改进工作,与保险公司做好沟通,防止以后类似不快事件的发生。不能让患方往返于医院与保险公司之间,为了那不能报销的几个钱。对刘先生来说,急得肯定不是几项检查的费用,而是出了车祸后带来的一系列麻烦和不安。怪记者也不对,记者想,保险公司不赔,肯定有他道理,记者不学医的。这个事件,暴露的是医院管理上的问题。没有站立患方的角度处理纠纷。个人认为,要医院先垫付这部分钱,然后由医院相关部门去与保险公司沟通。你医院开在那,每天有多少创伤病人要收治,来日方长,必须与他们合作共事,让他们的报销目录更正过来,这才是正事。而不是跟某个患者(方)较劲。而且,医院要举一反三,告知员工,在开单前务必做好解释工作,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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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8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草原星空 发表于 2012-2-14 08:34
“万一对方有艾滋病,不小心扎到自己手怎么办?”针对媒体的提问,院方宜多从患者的角度、专业的角度阐明理 ...

老师说的对极了,上级规定肯定是严格的询证医学结果,是从防治传染病,指导临床消毒隔离,保证患者安全的角度制定的,当然不排除为了医务人员自我防护,防范医疗纠纷的目的。不管从哪一方面说,术前感染四项的检查都是必要的。这项措施国家也应该强制保险公司的认可,保险公司不应该对此项检查拒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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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8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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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8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鸟 发表于 2012-2-16 09:05
哈哈哈,我也要报个名,从小就被爸爸扁为“快嘴不落舌”,愿成为胡老师的徒孙

呵呵!先预祝老师您顺利当选!改天有机会一定争取聆听老师您“快嘴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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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8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20楼讲的蛮有道理,其实是公众对这个领域太陌生,如果老百姓对院感有个基本的了解就会少很多纠纷,那些无良记者也就少些炒作的话题了,院感工作任重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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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们国家的医疗保险在一开始运行时,就给了商业保险只赚钱,不担当的投机空子。如一个人同时有医疗保险也有商业保险,出院报销时,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账单,才用于商业保险报销。而商业保险报销时,
严格“认真”执行着国家医疗保险的细则,商业保险没有真正意义上承担责任。国家医疗保险担子很重,商业保险在纳凉。如果商业保险按照国家医疗保险细则承担报销总账单的话,才合乎情理。这个问题应该引起国家重视了,商业保险费用也不少,而承担的责任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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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ujin24 于 2012-2-20 12:34 编辑

个人认为,遇到此类事情,在做解释或调解时更多的要强调法规,而不是去强调利益(说医生的利益,别人会说医院自私;说病人的利益,别人会说你是强加给他的)。我们时时、事事以法规为准绳解决问题时才有理有据。我们不妨简单罗列一下有关支持我们的法规看看: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把乙肝、梅毒、HIV纳入常规检查是贯彻该法要求的“防止医源性感染的必要!
   2、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生要填写《输血治疗同意书》然后让患者或家属签字,其中,术前检查中就包括艾滋病、乙肝等项目,而且是必填的。如果不给患者做这些检查,医生又如何填写?
   3、《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中也要求,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
   4、医务人员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PITC)的方案也要求做艾滋检测,执行“知情不拒绝的原则“
   以上各条都是我们执行检测乙肝、梅毒、艾滋、丙肝等血源性传染病的依据。
再一次证明普法(规)很重要,不然一知半解或者说一无所知,很害人,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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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院感人做的工作就是:保护病人,保护医务人员,保护其他患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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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神通广大 发表于 2012-2-18 20:11
呵呵!先预祝老师您顺利当选!改天有机会一定争取聆听老师您“快嘴播报”!

哈哈,那那,,,得看是什么场合了,本人一般家里人面前上蹿下跳的像猴子{:5_637:},外人面前是淑女{:5_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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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onkeywdl 于 2012-2-20 09:39 编辑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传染病防治法》也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也罢,都要我们医务人员去普法。我们有很多人看到上述的事就义愤填膺!其实,我们要反思我们自己卫生领域所做的工作有欠缺。在大层面上,宣传不到位,与相关部门沟通不到位。在这个个案处理上医院没有遵循患者至上原则。在保险公司未同意报销前,告知又不到位,医院又不消化掉这笔费用,这是其中的缺陷。任何时候,如果没有一个患者至上原则去处理医疗纠纷,患方必然会惹急的。我们为什么不换位思考呢?平时,不知我们中有多少院感人是值医院总值班的?有多少院感人参与过医院死人纠纷处理?……如果我们不站在一个高度看问题,我们就不会有进步!因为其他行业都在进步!百姓的法律意识在日益增强,我们卫生行业管理主动也好被动也好也必须日益进步。医生就像脚踏两只船的人,一只脚在医院,另一只脚在法院。谁让你选择了医学,你必须比别人更多的辛苦与付出。一起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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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伤员需要手术,那么术前10项检查中就包括这些血液传染性的检查,卫生部有规定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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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同90#的观点,对手术病人做以上检查时必须的。保护病人的同时保护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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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问题的发言人应该清理出户,太不专业了,是没事找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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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医院是否要这样回答:因为患者要做手术,为了预防手术中一些风险象失血之类的,就应该先进行血液传播疾病的检测,这是从保护病人自己的身体健康而采取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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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民普法很重要,首先作为医务人员应该知法懂法,遇到类似的问题能准确的回答解释,作为新闻媒体的人员在作出报道前要有依有据,好好学学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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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建议太好了,非常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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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这件事也可以看出我们院感人的工作是何等难做,不为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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