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杨 发表于 2007-10-23 13:15

文件出处

我查阅了卫生部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补充通知》和环保总局的《---分类目录》,对于普通硬玻璃药瓶(青霉素瓶等),确实都没有明确提及,仅在损伤性废物里有个:------安瓿等。难怪江苏还会来一个请示函,明确了内容,利于操作了。我们应该怎么办??2005年卫生监督所专项检查,还为此差点处罚我单位5000元啊?!不做医疗废物?减量化了,不会有哪位专家提异议吧?做医疗废物?至少不说我们违规吧??权衡起来,在我地区没有明示之前,我们还是按医疗废物处理吧。:'( :'( :'( 。

一枝梅 发表于 2007-10-23 13:16

回复 #62 ZHWEN 的帖子

再次上交函,大可不必了。可以照此执行啊!

至少我是这样执行的,并且将其全院统一回收变卖,是一笔新的收入哦,听后勤的同志讲,每斤1角钱,还可以吧!!!:lol :lol :lol :lol

胡杨 发表于 2007-10-23 13:29

精髓:

江苏人,真聪明。仔细琢磨一下他们的请示。其他的内容,法规其实都已经明确了,就是”,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这句话,才是请示的真正内容!!这句话值钱啊!!:D ::D :D :victory: :victory:

xxxxxx666666 发表于 2007-10-23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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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期(总号:030) > 2006 > 卫生部公报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06-04-18      信息来源: 3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xxxxxx666666 发表于 2007-10-23 17:21

回复 #61 一枝梅 的帖子

任何省厅的请示,卫生部批复后可视为全国通行。
依据卫生部的这两份文件,我认为,玻璃药瓶等应归生活垃圾。

yzz 发表于 2007-10-23 21:21

回复丁哥同志

你所说的玻片(不论完整)也算利器放置在利器盒里收集.是对的因为它是在实验室产生被污染的玻片。但是因为目前有争议的玻璃安培处理存在被污染与未被污染的,所以应该区别处理。这才是正确的吧!

yzz 发表于 2007-10-23 21:25

回复xxxxxx666666

xxxxxx666666版主,我非常同意你的观点。

丁哥 发表于 2007-10-23 21:56

回复yzz

你说的没错,我是从利器的角度来说明玻璃安培都应放置在利器盒中,而不论其污染否!

胡杨 发表于 2007-10-24 10:54

回复梅斑竹和*****6666斑竹:新法代替旧法,江苏的请示无效了???!!!

依据大家网上提供的卫生部文件,我们对玻璃瓶的分类处理问题进行了讨论。后请示我区有关部门,回复如下:
玻璃安瓿按损伤性医疗废物处理,输液瓶按生活垃圾处理,根据“新法代替旧法”的原则,普通玻璃瓶不得按生活垃圾处理。
理由: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卫生部于2004年8月4日批复,而《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于2005年12月28日批复。故后者生效后,替代原批复作为全国的执法依据。
看来还是有道理,但江苏毕竟开了个好头,设想:没有江苏的请示,可能就没有卫生部后来的---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了。
您注意到它们批复、发布的日期了吗??

[ 本帖最后由 ZHWEN 于 2007-10-24 11:05 编辑 ]

一枝梅 发表于 2007-10-24 12:37

回复 #71 ZHWEN 的帖子

那就再次向卫生部写一个请示,如何??


说句不好听的话,按照2004年批复件进行管理,我就没有发现出现什么不好的后果啊!!!

有些人太机械啦!!!

你说呢?:lol :lol

胡杨 发表于 2007-10-24 12:46

回复 #72 一枝梅 的帖子

您说的一点不假,如果按照2004年批复件进行管理,应该不会出现什么不好的后果!
只是行政管理与法理无情,我们奈何不了他们啊!!就别找事了。我们还是把精力放在其他更重要的事上吧。

[ 本帖最后由 ZHWEN 于 2007-10-24 12:49 编辑 ]

sunruizhen 发表于 2007-10-25 10:25

打开的安瓿,卫监所同意放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袋中,我非常赞成!节约是一种美德!节约又没有造成损害有什么不好呢?!:victory: :victory: :ok

dqh2007 发表于 2007-10-29 16:49

回复 #73 ZHWEN 的帖子

我也赞同,有国家法规的严格执行就行了,不能一味求节约,该怎么着就怎么着.

yzz 发表于 2007-10-29 22:43

: 破碎的玻璃安培放入什么容器内

上述问题的讨论,我认为首先应认定其是否具有感染性,假如无感染性那么就不应属于医疗废物。其次因为其是破碎的玻璃安培就应放入锐器盒,那么是否有点过头了。卫生部〔2005〕292号文件颁发后还是按原来的一样处理(破碎的玻璃安培放入锐器盒),那文件发了不是等于没发一样。真像 ZHWEN 同仁所说…。另外卫办医发〔2005〕292号文件于2005年12月28日向全国颁发。不是光江苏明白就可以了而要让全国也明白,並作为全国的执法依据。请仔细阅读其间的内容。必须严格按国家法规执行。

jjx 发表于 2007-12-22 12:40

回复 #1 gaoxd5 的帖子

同意楚楚版主意见!

海洋之舟. 发表于 2007-12-23 18:10

这种形式调查很好!锐器盒!

thornbird 发表于 2008-1-1 21:30

看的都头晕了,其实还是按照国家的法规办。只是法规不太明确,所以,和卫监所沟通好加上卫监所人员专业稍好的、了解锐器盒实际目的的,就可以稍省些钱,否则还得使用锐器盒

psbcll 发表于 2008-2-26 18:39

回复 #1 gaoxd5 的帖子

版主:
   我们是二甲医院,除了锐气物品如:针头、刀片等放在锐器盒内外,破碎的安瓿则放在纸盒内,具体做法是:利用废弃的一次性针管盒,内侧放一层黄色塑料袋再将安瓿放在里面,而后再套一层黄色塑料袋贴上标识即可,又省钱又可防渗漏,我们当地检查组没提出异议,个别还予以肯定说我们实事求是,做不到不要弄虚作假,防渗漏就可以了。:P :P

psbcll 发表于 2008-2-26 18:43

回复 #1 gaoxd5 的帖子

版主:
   我们是二甲医院,除了锐气物品如:针头、刀片等放在锐器盒内外,破碎的安瓿则放在纸盒内,具体做法是:利用废弃的一次性针管盒,内侧放一层黄色塑料袋再将安瓿放在里面,而后再套一层黄色塑料袋贴上标识即可,又省钱又可防渗漏,我们当地检查组没提出异议,个别还予以肯定说我们实事求是,做不到不要弄虚作假,防渗漏就可以了。:P :P

布衣 发表于 2008-2-26 18:46

回复 #81 psbcll 的帖子

切实可行,但应注意严密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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