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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今日颁布。其中“三、完善工作机制(二)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政策。各地要按照《条例》和《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要求,于2015年底前建立较完善的医疗废物收费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型不同,综合通过医疗保险和财政投入等渠道,妥善解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分担问题。”,翻阅“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发现“三、制定科学合理的计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部分是这样描述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病床数、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处置单位也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按医疗废物的重量计收;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
由此联想几个问题:你院的医废处置费用每年多少?是按照什么核算和收取的?若是按照床位收取的,是否还要求每个科室每日记录医废产生的重量?若不记录重量,只写数量,是否被视为不妥?是否分担到各个科室作为科室运营成本?你所在的地区物件部门是否核准可以向患者收取这笔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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