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融
发表于 2014-4-14 14:09
不需要毁型,有交接透析器根数交接就行。
沐沐
发表于 2014-4-14 14:25
现在不是一般不要求要毁行了吗?
jia3156
发表于 2014-4-14 14:28
我们这里好像也没有这样的要求,对于不合理的应该解释,做好沟通吧
597672634
发表于 2014-4-14 14:30
我们医院也是按医疗废物统一收走的,不需要毁形
绿蝉
发表于 2014-4-14 15:15
现在已经不主张毁形了,增加职业暴露的风险。连注射器和输液皮条我们也不毁形了,由地方政府指定的物业公司统一处置。
夏天
发表于 2014-4-14 15:52
我们有一阵子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要求把输液器剪断再扔入医疗废物袋内,他们的解释是输液器太长处理时把一个机器部件缠绕了。各个医院不执行,后来问题提交到卫生厅。最后不知怎么解决的,但各医院不用再剪断输液器了。老师是否也可以将问题提交到省内院感质控中心,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
蓝蓝天白白云
发表于 2014-4-14 16:11
卫监所领导也应该多参加院感学习班
米克
发表于 2014-4-14 16:41
老幺 发表于 2014-4-11 21:37
我们医院的医疗废物是由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但上月市卫监所检查时要求一定要毁形,好无奈。
楼主问问检查人员输液用过的玻璃瓶子是不是也要摔碎了毁型啊?道理是一样的,为了减少职业暴露和污染机会这个不需要毁型。
hqh05
发表于 2014-4-14 19:54
我们也不毁形了,医院的医疗废物是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hzx
发表于 2014-4-14 20:29
我们也是按感染性医废处理,不需要毁型。也不是卫监说的一定照办,按规范做事,多沟通。
下一个路口
发表于 2014-4-15 08:04
按感染性废物处置,不需要毁形,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处置。
forchant
发表于 2014-4-15 08:56
让你们的卫生监督所提供需要毁型的依据来,他们不都是套条条框框吗
鹤舞清风
发表于 2014-4-15 09:07
不需要毁型。毁型将增加职业暴露机会。{:1_11:}
ruiqinglong67
发表于 2014-4-15 10:18
毁型工具和老师所用的一致,只要剪一小缺口或夹断,只要不能再使用都算毁型。{:1_1:}
感控小荷
发表于 2014-4-15 12:18
同意楼上观点,集中处置,不用毁型。
wangrui2012
发表于 2014-4-15 13:48
无需毁形,按照感染性废物集中处置即可。
马车
发表于 2014-4-15 14:17
太可怕了!这还用毁形?而且是经济发达的广州!骇人听闻!无知的执法者不只有多少?
爱心妈妈
发表于 2014-4-15 16:10
现在还要毁形吗?一次性使用,按医疗废物回收。
fgwh2010
发表于 2014-4-15 19:18
不用毁形,增加了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风险
YNH382828
发表于 2014-4-16 08:21
关键是卫监所要拿出文件,毁型依据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