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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沙枣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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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羡慕的份了,我们医院比起来简直是有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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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5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大家对我院挺感兴趣,再发几张照片,请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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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5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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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5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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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环境好美,每天可以有好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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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两部委:严打侵害医务人员及患者人身安全犯罪

本帖最后由 黑旋风 于 2012-5-1 18:33 编辑

两部委:严打侵害医务人员及患者人身安全犯罪
中新网5月1日电  卫生部官方网站1日刊登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通告明确,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告称,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通告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通告指出,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通告称,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通告明确,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通告指出,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稿明确,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http://news.163.com/12/0501/16/80EE37JS00014J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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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两部委:严打侵害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犯罪

中新网5月1日电 卫生部官方网站1日刊登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通告明确,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告明确,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通稿明确,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据悉,本通告自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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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楼主给个链接,想具体看看到底还有那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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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这一切让医务工作者流血又流泪的事是医改进程必须经历的阶段,那我认为也值了,毕竟舍少数为多数嘛;如果它不是必经阶段,“家长”为什么爱偏袒多数,不提早预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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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细雨润竹 发表于 2012-5-1 18:40
请楼主给个链接,想具体看看到底还有那些规定

下贴57楼:
https://bbs.sific.com.cn/thread-7636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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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该重拳出击了!!!医闹让多少有志于从事医学专业的优秀学生放弃学医,这是中国卫生事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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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次发生医闹事件,公安人员只是在现场,不敢采取行动,担心采取行动扩大事端,好郁闷。。。希望这个通告能落实,严厉打击医闹,让医护人员有一个安全的行医环境,患者有一个好的就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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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常回家看看208 发表于 2012-5-1 19:23
每次发生医闹事件,公安人员只是在现场,不敢采取行动,担心采取行动扩大事端,好郁闷。。。希望这个通告能 ...

深有同感啊,警察110,总是无作为!!就算是在公众场合,打架也要抓起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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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通告出台了,就看执行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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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确有必要用法律来保护医务人员的安全。现在行医很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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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联合警方严打在医院烧纸钱设灵堂等行为

卫生部联合警方严打在医院烧纸钱设灵堂等行为
2012年05月01日16:51中国新闻网我要评论(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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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1日电 卫生部官方网站1日刊登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通告明确,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告称,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通告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通告指出,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通告称,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通告明确,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通告指出,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稿明确,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据悉,本通告自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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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赔上这多无辜的生命,如巴山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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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真能对这些现象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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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个不错的消息,有点欣慰,如能立法就更有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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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点权益的争取,牺牲太大了!权益能否真正得到维护,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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