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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湖南衡阳女医生在医院办公室内遭杀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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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社会叫人恐慌,没人学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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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断看到医务人员被伤害的事情,后背发凉啊!今年我儿子高考,他想报考医学,看来要认真再考虑一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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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的悲哀,医务人员的悲哀,医生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怎么去奉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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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人们把对社会的不满转嫁到医务人员身上泄愤。4月30日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一份意在保护医务人员的公告。以后对在医院挑衅滋事的医闹现象不在劝解直接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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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社会变态了?怎么屠刀都向着医务人员了呢?自己的命都难以保住又怎么会有精力去保住别人的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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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社会病了!政府真的不管了?不关心医生的生命?但愿这是最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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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断的发生屠医事件,单纯的奔走相告、指责、痛恨是没用的,政府部门一定要出台得力的措施,否则,长此以往,国将不国,医将不医。非逼得同仁们效仿鲁迅先生弃医从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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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什么样 的社会啊,好心痛,救救医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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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血淋淋的教训——痛彻心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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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起医务人员的杯剧。希望主管部门能拿出一个有力措施,还医务人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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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心情不仅仅是悲哀、心痛,还有一口出不来的气在心中憋着,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医务人员在上班的时候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到底是什么力量驱使歹徒有如此之大的勇气去残害拯救你们生命的白衣?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不管你知不知道,反正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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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来拯救你-----中国医生.现在是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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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还可见,网上基本已经和谐得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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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o(︶︿︶)o 唉  医生为什么成了那些无视生命、无视法律疯狂者杀害的对象呢?这个社会怎么了,难道我们的职业选错了?希望和谐,希望生命能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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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一场悲剧,医疗行业是一高危行业,医护人员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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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救死扶伤的医生屡次成为被害对象,医院频频变成杀人现场!这种状况显然不正常,应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深思,期待医务人员的医疗环境早日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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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今日出台紧急防范措施: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卫通〔2012〕7号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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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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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佩服鲁迅先生的远见,弃医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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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愤怒!无奈!悲哀!现今的医疗市场急需净化,医务人员的安全急需得到保障。希望这些鲜活生命的逝去能惊醒相关部门的麻木,还医务人员一片职业净土。愿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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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令人发指,为什么频频发生屠医事件?谁来保护救死扶伤的医护人员?这么多血淋淋悲剧的发生我们医院是不是也应该象学校一样配备专门保卫的警察来震慑一下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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