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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yk8595

[讨论]因职业暴露感染乙型肝炎算职业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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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制定职业曝露应急预案,如针刺伤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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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算职业病,是医院感染。职业病必须是只有从事该工作才能获得的疾病,如矽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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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贴子已被点激了108383次,说明了各位对这个涉及到自身问题的严重关注.感谢楼主发出这个重量级的问题贴子:victory: :victory: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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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fyk8595 的帖子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集团公司、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同时废止。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职业病目录

    一、尘肺

    1. 矽肺 2. 煤工尘肺 3. 石墨尘肺 4. 碳黑尘肺 5. 石棉肺 6. 滑石尘肺 7. 水泥尘肺8. 云母尘肺 9. 陶工尘肺 10. 铝尘肺 11. 电焊工尘肺 12. 铸工尘肺 13. 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 内照射放射病 5. 放射性皮肤疾病 6. 放射性肿瘤 7. 放射性骨损伤 8.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 放射性性腺疾病 10. 放射复合伤 11. 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

    1.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 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 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 铍病 6.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 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 铀中毒 12. 砷化氢中毒 13. 氯气中毒 14. 二氧化硫中毒 15. 光气中毒 16. 氨中毒 17. 偏二甲基肼中毒 18. 氮氧化合物中毒 19. 一氧化碳中毒 20. 二硫化碳中毒 21. 硫化氢中毒 22.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 工业性氟病 24. 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 四乙基铅中毒 26. 有机锡中毒 27. 羰基镍中毒 28. 苯中毒 29. 甲苯中毒 30. 二甲苯中毒 31. 正己烷中毒 32. 汽油中毒 33. 一甲胺中毒 34. 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 二氯乙烷中毒 36. 四氯化碳中毒 37. 氯乙烯中毒 38. 三氯乙烯中毒 39. 氯丙烯中毒 40. 氯丁二烯中毒 41. 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 三硝基甲苯中毒 43. 甲醇中毒 44. 酚中毒 45. 五氯酚(钠)中毒 46. 甲醛中毒 47. 硫酸二甲酯中毒 48. 丙烯酰胺中毒 49. 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 有机磷农药中毒 51.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 杀虫脒中毒 53. 溴甲烷中毒 54.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 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 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 中暑 2. 减压病 3. 高原病 4. 航空病 5. 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 炭疽 2. 森林脑炎 3. 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1. 接触性皮炎 2. 光敏性皮炎 3. 电光性皮炎 4. 黑变病 5. 痤疮 6. 溃疡 7. 化学性皮肤灼伤 8. 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 电光性眼炎 3. 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 噪声聋 2. 铬鼻病 3. 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

    1.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 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 苯所致白血病 4. 氯甲醚所致肺癌 5. 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 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 焦炉工人肺癌 8. 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
   
    1. 金属烟热 2. 职业性哮喘 3. 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 棉尘病 5.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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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意见

我认为:属于职业病
理 由;我们医务人员的工作环境,不可能造成其他人身伤害,每天和血液接触,感染乙肝 丙肝 爱滋病是职业所在等等,对医务人员来讲    都应该算职业病.纳入医保和人寿保险范围.

经 历:1我们单位在参加医疗保险时,就这个问题,我和医疗保险商讨,没有结果,我的理由是我们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发生其他职业病,这     些是我们的职业风险所在.
    2.我在参加人寿保险时也存在次问题,结果,都认为是问题,谁也解决不了,不了了之.
建 议:现在既然提出,我支持你们,我们为我们医务人员呼吁.我们共同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就此问题拿出意见一个恰当的合情合理的意见.
    :handshake
措 施;我们努力作好预防,最大限度保护我们医务人员.:handshake
    一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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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5 老朽 的帖子

广义的职业病,是泛指从业所得的疾病。狭义的职业病,是指国家立法认可、劳动保障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 文件中,《职业病目录》明示的疾病种类。看大家讨论的是什么了。
从理论上讲,大家都认可职业暴露事件的转染伤害是职业病。理由就是“从业所得”。按照劳动法的维权保障原则,应该得到补偿。
但是,问题的关键是要立法的认可。所以才有国家的《职业病目录》。立法又是一个严肃的问题,需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时效性。比如:某些从业可得,不从此业一定不得的疾病,相信会很快在修订法规时会增补进去。那些从业可得,不从业也很可能会得的疾病(eg:亚洲人群的HBV),恐怕增补的几率就小许多。当然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比如:中暑和溃疡。但前提也是从事相关职业的人群。医务人员的工作期间“中暑”或患“溃疡”,恐怕不算“职业病”吧?露天矿工作的矿工患了“布氏杆菌病” ,恐怕也不算“职业病”吧?应该与从业的性质有关。

职业病,随着科学发展和对职业相关疾病发生的认识不断加深,同时还要得到大多数立法决策人的认可和社会的呼吁,才能进入立法程序和议事日程。这需要时间,这需要争取。我们的愿望是相同的:尽快在法的层面予以确认职业暴露事件的转染伤害是职业病!!

[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08-1-24 17: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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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2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院考虑制定一个相关办法,很想学习借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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