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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临海听涛

HIV初筛阳性,你们提前告知医务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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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临海听涛 的帖子

针对这个问题,我专门请教了传染病管理专职人员,据她讲最近几年有关HIV的管理又有了新的规定,即HIV感染者或病人并不需要CDC亲自告知患者本人。但我认为按照我的想法理顺这个关系对患者、对医院都是有好处的。虽然目前处于艾滋病高发期,但医务人员仍然对HIV充满了不同形常的恐惧,更何况普通公众。目前的状况是这样的,医院如果初筛阳性,为了慎重起见,检验科往往会再次复核,而复核往往血清量不够,这时候检验科会与临床联系再次采血,这时候相关医务人员得知结果就成必然,而得知这个结果后医务人员往往处于超敏状态,甚至于会做出非常不理智的举动,譬如转院,我院曾经就有一例这样的病人,结果病人非常气愤说:如果弄错了,一定要讨一个说法!所幸的是:han 没有弄错。因此我认为如果保健科不参与这项工作的话,院感科或许可以主动承担起这项工作,与检验科进行协商和沟通,要求检验科检出初筛阳性患者时,先告知保健科或院感科,由保健科或院感科指导医务人员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同时正确地对待病人,避免过度恐慌,防止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是一个很好的话题,以前传染病管理由院感科做,因此这些工作都做了,现在没有从事传染病管理了,因此也就没有关注这一块了,看来得想想这事。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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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专项报告HIV,CDC很重视HIV的疫情状况,医务人员必须熟悉HIV的相关知识,正确处理HIV很重要!
感控的重点是HIV职业暴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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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1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楚楚 于 2008-7-10 23:05 发表
针对这个问题,我专门请教了传染病管理专职人员,据她讲最近几年有关HIV的管理又有了新的规定,即HIV感染者或病人并不需要CDC亲自告知患者本人。但我认为按照我的想法理顺这个关系对患者、对医院都是有好处的。 ...

  非常感谢楚版的帮助!你的敬业精神确实值得我学习。为了进一步弄清法规,重新学习了《艾滋病防治条例》,个人觉得下面几条对我们理清思路很有用处。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从这条规定看,在条例里对医疗机构强调的还是标准防护,不执行标准防护造成院内感染的单位和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第55条第4款)。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从这条规定看,医务人员是无权公开结果的,不论是初筛还是确诊的结果,否则也将受到处罚(第56条)。至于什么叫公开还得请各位专家指教,我想至少是知道的对象不包括治疗/护理组和患者本人或监护人以外的人。鉴于无关人员可能通过LIS调阅检验结果,检验科不宜将检验结果填报在LIS里,由于初筛结果的不确定性,更不宜网络报告结果。是否能单独通报分管医生或者科主任,请各位专家谈谈自己看法。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从这条规定看,只要病人治疗未终结,医院不能让病人出院(病人要求除外)。这时候医务人员还是继续依靠标准防护。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从本条对定看,医生有告知的义务,但需要等确诊以后。当然,告知人已经明确了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不是疾控部门或者防疫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quote]
  以上3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责任人违反条例的后果。

  从本条例看,确实有一些问题还是有点模糊。是不是其它相关法规有相应的解释?敬请各位老师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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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1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3 临海听涛 的帖子

患者转诊与否,与医务科的态度有很大的关系,由于传统观念,往往医务科纵容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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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8 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楚楚 于 2008-7-11 22:18 发表
患者转诊与否,与医务科的态度有很大的关系,由于传统观念,往往医务科纵容这种行为。

当然当然:handshake 。不过,转诊还得看人家定点医院收不收吧?不收的病人,医疗没终结的当然不能赶人家走,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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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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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是检验科初筛阳性立即报告临床科室医师与感染管理科,由床位医师通知科内人员做好防护,等巿疾控上报省再次确诊后床位医师告之病人.
院感染管理科应该与相关科室联系做好职工防护,因为如果医护人员被感染,你能说不是医院内感染?我们的职责是预防与控制,所以一定要告之,老师请记住:保护我们自已,保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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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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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转院治疗,除病人自已提出来要走或者你医院没有条件治疗其原疾病,否则医院是犯法的.2006年3月1 日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了,请有空一定要看叫喔,要不然疾控部门会找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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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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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一行相关法律法规较多,专职人员一定要先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否则领导对我们的工作不会认可,同时以后会给医院及个人带来不必要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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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临海听涛 的帖子

病人的检验结果应当由检验科及时发给临床科室,这属于正常的医疗工作程序。至于发现可疑传染病时应该如何报告相应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应依各院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制度,不应由院感科接收和管理报告单。:l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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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9 海阔天空 的帖子

顶!这里面还有些具体的问题:医院是初筛,所以按规定是不得发书面报告,只是口头通知临床科室,医师也是以不确定的口气跟病人讲,劝导其做确定试验。HIV阳性者是不可推其出院或转院的。AIDS是否需到定点医院治疗就看各地的传染病管理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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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1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0 柳莹依 的帖子

谢谢你告诉我另一个问题。但“医院是初筛,所以按规定是不得发书面报告,只是口头通知临床科室”,这个要求的出处在哪里?我好象没见过,拜托介绍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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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1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1 海阔天空 的帖子

卫生部文件,卫疾控发[1999]第164号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其中:三、管理措施  ㈢疫情的发现、报告与管理 1、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采供血机构或其它进行艾滋病病毒检验的机构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结果的标本应尽快送确认实验室确认。在确认之前,不得通知受检者。我院只是初筛实验室,所以阴性者发书面报告,阳性者即由实验室人员填市CDC发的表,连同标本一起立即送市CDC,由市CDC统一送省确认实验室,医院实验室电话通知临床医师,临床医师以不确定的口气告诉患者,因市CDC的结果一般要1-3周才得,而且这个结果据说还不是确认试验的结果(里面CDC还有很多道道),所以如果病情较重或该诊断关系密切的,医师往往建议患者再次抽血由家属送到省CDC做确认试验,这时病人是要在省CDC交钱近500大元的。03年我趁机搭车跟保健科的同志去省CDC参加了卫生厅世行卫九项目搞的一个免费培训班,请教省CDC的一位老师,初筛阳性者的病历书写、诊断问题都还没得到很好解决。管理年检查时也有医院就这部分的病历书写问题提出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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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1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个发报告的事有医务部管着,没感染科啥事,只是当年院感科也在医务部下,故略知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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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2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是先由化验室报告到院感科和科室主任,由科室先注意加强防护,同时进行第二次筛查并送疾控部门确诊,等CDC确诊后再告之病人。注意保护病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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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各位老师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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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2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柳莹依 于 2008-7-21 18:01 发表
卫生部文件,卫疾控发[1999]第164号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其中:三、管理措施  ㈢疫情的发现、报告与管理 1、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采供血机构或其它进行艾滋病病毒检验 ...

“在确认之前,不得通知受检者。”“临床医生以不确定的口气告诉患者”,这二者之间是不是有一定的矛盾?: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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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2 柳莹依 的帖子

果然专家,终于找到法规性的依据了。

[ 本帖最后由 临海听涛 于 2008-7-22 20: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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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5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HIV初筛阳性病人,本院需要转科到感染科治疗吗?
还是采取严格标准预防措施由原科室断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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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5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8 70young 的帖子

首先应采取标准预防的措施治疗就诊疾病,然后才考虑是否需到定点医院进行AIDS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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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4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是一方面报告临床,另一方面报告院感科,都是检验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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