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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玉兔

一次性输液瓶使用后回收问题。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5-23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不用于原用途,可以不视为医疗废物,单位可以自行处理,最好由有资质的公司统一回收,我们的就是这样交给公司,换他们生产的废物桶、锐器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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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山竹 于 2011-5-23 16:01 编辑

我市是在2年前规定,输液瓶及输液软袋属于特殊的生活垃圾,回收方必须持有我市环保局的许可证方可回收输液瓶及输液软袋。我们和持证方每年签一份协议,我院的玻璃瓶免费提供给对方,输液瓶和软袋非免费。有交换条件。对方给予我院一定数量的锐器盒作为交换条件。当然如果我院使用的锐器盒超过协议数量,也要按照市场价付费的。这样执行2年,也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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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部分省级环保部门将输液瓶及输液软袋等作为有毒有害品,要求是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个人以为,还是不要自行处置的好!按照当地的地方规定或者文件操作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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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
4、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1].doc (28.5 KB, 下载次数: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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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瓶属不属于医疗废物关键在操作中看输液瓶是否被污染,如输液瓶被污染就属于医疗废物,一定要按医疗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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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5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玻璃瓶怎样处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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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5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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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5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用的基本都是塑料瓶,由药剂科负责回收,具体如何处理还真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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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5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9#老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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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6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29楼版主,玻璃敲碎后按损伤性废物还是按生活垃圾处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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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2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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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2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应该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做好销售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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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2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后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但是不能用于原用途.是规范上说的!
我们医院只要没有被污染的就可以当生活垃圾交由专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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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2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要求不一,我们卫生局下设一公司,指定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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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2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受到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可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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