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政函匚2012)716号
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
近年来,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特别是基层地区医疗废物违规处置的问题较为突出,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全造成严重危害。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环境保护部决定联合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掌握各地医疗废物管理情况,加强对基层地区医疗废物管理情况的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指导整改提高;督促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了解各地在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二、检查内容
(一)卫生、环保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到
“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中;环境保护部门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以及县级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二)医疗机构。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设置监控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并开展人员培训。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符合有关要求,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从其他途径非法流失。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依法具各经营许可资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设各设施等符合要求。对医疗废物的收集、送、贮存、利用和处置等符合有关要求。
三、检查安排
(一)各地自查。(2012年8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
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予以整改
(二)联合抽查。卫生部和环境保护部将适时赴各地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抽查活动。具体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专项检查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辖区内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督促《医疗物管理条例》的有效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各地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与填写好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并于9月15日前报送卫生部和环境保护部。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孟莉
电 话:010-687922o8
传 真:010-68792513
电子邮箱:hu1ichu@126。∞m
联系人:卫生部监督局 董静字
电 话:010-687920座0
传 真:010-68792387
电子邮箱:j曲cxc@163。∞m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戴祥 电 话:010-6655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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