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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457YGB

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8-30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置工作。”是什么意思? 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不能收取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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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只要不按医疗废物管理院感科就不必介入了,该轻松的就要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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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昊love无限

你提醒别人也许别人还会引起误会呢!当然,你提醒也没关系,建议文件你就不要转发了,那是办公室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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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7# 沧海一粟


    姜还是老的辣!向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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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感染性垃圾都是由火化场烧,死婴遗体另外登记交火化场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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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7# 沧海一粟
沧海老师,我们都没有收到类似的通知啊!我在网上搜索了,只是找到相关的新闻报道,我们医院病死的婴幼儿遗体一般是家属自行处置的,引产的胎体6个月的胎体咋办捏!也是殡仪馆火花吗?卫生部应该有相应的文件下来,怎么和殡仪馆协商?不是医疗废弃物,但是交接的时候我们也要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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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已多年实行此规定,只是家属会问为何要我们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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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老朽
(一)依法妥善处置,实施责任追究。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94/201004/468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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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5#专家意见,只要不纳入医疗废物管理,院感科就不需要再管这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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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8# 昊love无限

呵呵,不是老的辣,而是不要干涉别人的权力范围的事情,否则,就吃力不讨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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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0# 茉莉花开


    不是说过了吗?不是我们的事情,我们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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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4# 沧海一粟


    可问题是办公室不转发文件(压根不知道,没有接到纸质文件),也没有人关注此规定,我们又不收引产成型胎儿遗体,那让科室怎么办?总得有人牵头负责把这部分业务从院感科转移到其他部门吧?谁主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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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6# 昊love无限

你可以把这个问题向分管院长反映,请他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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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沧海一粟
        同意您的观点!院感该做的事情已经够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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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日还为此事困扰,不知如何处理!!
感谢“沧海一粟”老师提醒,现在心情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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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早就是按照遗体处理,医院有专门的谈话签字单,让家属签字,然后送殡仪馆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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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不纳入医疗废物管理,院感科就不需要再管这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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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沧海一粟


我认为也是这样认为的,只要不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纳入遗体管理,感染部门就没必要管这件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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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家属告知谈话并签字,让家属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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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向家属告知谈话并签字,让家属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置,家属会为省钱而将胎儿遗体随便埋了或仍了,这种情况肯定会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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