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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8-30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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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必须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如果按《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殡仪馆联系火化,但医院收费中无该项项目。所有请教各位老师指点你们是如何进行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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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家属告知谈话并签字,让家属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置。个人意见,同时我院也是按照这样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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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们怎么没接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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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将卫生部文件的原文贴出来,便于大家浏览学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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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纳入医疗废物管理,就不是我们院感管理范畴,我们就不要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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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30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生部:严禁将死婴当医疗废物处置
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类似事件必须严查
经查实,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死亡婴儿的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当太平间冰柜储存婴儿遗体达到一定数量后,太平间工作人员雇用社会人员将婴儿遗体运送到济宁市洸府河附近进行处置。
卫生部认为,这一事件,反映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漠视生命尊严,缺失社会公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卫生部要求,对发生类似事件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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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院是由家属按遗体处理,如果家属不要,医院收取处理费后统一送火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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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不纳入医疗废物管理,院感科就不需要再管这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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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规定要求要求纳入遗体管理,感染部门没必要管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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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沧海老师的观点,院感科不要管得太宽,因为精力有限,自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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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5#专家意见,只要不纳入医疗废物管理,院感科就不需要再管这件事了,关于收费项目与我们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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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不纳入医疗废物管理,院感科就不需要再管这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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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老朽

卫生部严禁将死婴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本报讯 (记者吴鹏)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丢弃婴儿遗体事件后,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死婴当医疗废物

3月29日,山东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丢弃的婴儿遗体,济宁市卫生局有关人士对此的解释是,死婴可能是当地医院里引流产或者病亡而造成的,按法律规定,属于医疗垃圾。

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类似事件必须严查

经查实,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死亡婴儿的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当太平间冰柜储存婴儿遗体达到一定数量后,太平间工作人员雇用社会人员将婴儿遗体运送到济宁市洸府河附近进行处置。

卫生部认为,这一事件,反映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漠视生命尊严,缺失社会公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卫生部要求,对发生类似事件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链接:http://news.qq.com/a/20100422/0001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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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沧海一粟


    那我们是不是要提醒其他部门呢?我们是不是要发个文件,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置,至于该谁管,我们就管不着了。今天还在讨论这个问题,我还说,不按医疗废物处置,就和我们院感科没有关系了。不过这里的死胎到底范围包含那些呢?成型后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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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老朽

济宁出台《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暂行办法》
人民网4月4日电 (记者 马跃峰)4月3日,济宁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出台《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暂行办法》。

  据了解,本办法共15条,其中明确了病亡婴幼儿遗体的处置责任主体,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对病亡婴幼儿遗体的接收、转运、保存、处置等流程,强调了卫生、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提出了对监管缺失、违规操作等行为的查处意见。

  该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在规范病亡婴幼儿遗体处置流程的同时,也对如何处罚违犯有关处置规定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使得查处违规违法行为有了明确的依据和尺度,解决了惩戒措施缺失的问题。二是既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对病亡婴幼儿遗体处置所要承担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乃至社会各界的监管责任,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完善监管体系。三是专门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场所查不到监护人的病亡婴幼儿,或监护人无经济负担能力的病亡婴幼儿,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当纳入各级政府财政支付的范围,即坚持公共财政买单的原则,这不仅能够有效防范私自对病亡婴幼儿遗体进行不当处置行为的发生,而且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了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也有利于引导城乡群众改掉陋习,形成倡树文明新风、维护生命尊严的良好社会风尚。

  该办法的出台,是济宁市从法规和制度层面规范病亡婴幼儿遗体处置的实际步骤,也是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的具体措施,还是体现人文关怀、实施社会管理创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益探索。办法将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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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老朽

国内首部死婴遗体处理办法出台:应进行火化
本报济宁4月8日电(记者郑燕峰)山东省济宁市近日出台《济宁市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查不到监护人的和监护人无经济负担能力的婴幼儿遗体,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将由政府埋单。

这一办法共15条,其中明确了病死婴幼儿遗体的处置责任主体,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对病死婴幼儿遗体的接收、转运、保存、处置等流程,强调了卫生、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提出了对监管缺失、违规操作等行为的查处意见。

该办法规定,病死婴幼儿遗体包括成形完整死胎,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火化处理。少数民族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提倡火化。

该办法指出,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由其监护人妥善处理。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处理遗体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双方签署《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后,由医疗卫生机构通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安排专用车辆将病死婴幼儿遗体就近运到殡仪馆火化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病死婴幼儿姓名、性别、出生及死亡日期等相关信息,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对于查不到监护人的病死婴幼儿或监护人无经济负担能力的病死婴幼儿,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纳入各级政府财政支付的范围,即坚持公共财政埋单的原则,以防范私自对病死婴幼儿遗体进行不当处置行为的发生,强化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

有关人士认为,这不仅能够有效防范私自对病死婴幼儿遗体进行不当处置行为的发生,而且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了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也有利于引导城乡群众改掉陋习,形成维护生命尊严的良好社会风尚。

该办法还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月29日,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遗弃的婴儿遗体。经查,这是由于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病死婴儿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雇用社会人员运输到洸府河附近遗弃的。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徐丽明确表示,这21名被弃婴儿遗体,全部为医治无效或放弃治疗的,“绝对没有流产胎儿”。

目前,这起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已被处理。济宁市卫生局向社会表示真诚道歉,山东省卫生厅对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给予全省通报批评,责令其深刻反省、限期整改。同时,济宁市从法规和制度层面开始规范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了这部暂行办法。

据济宁市新闻发言人宫振华介绍,该暂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并称“出台这样的文件在全省乃至全国还是第一家”。

此前,山东省卫生厅针对济宁事件,专门通报要求医疗机构要妥善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对于无主或者被遗弃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医疗机构要坚持公益性质,承担处置工作。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登记、交接、转运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规范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对其中有传染性风险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遗体收集、存放、运送全过程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做好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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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457YGB


可以借鉴山东省死婴遗体处理办法实施:

该办法指出,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由其监护人妥善处理。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处理遗体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双方签署《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后,由医疗卫生机构通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安排专用车辆将病死婴幼儿遗体就近运到殡仪馆火化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病死婴幼儿姓名、性别、出生及死亡日期等相关信息,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对于查不到监护人的病死婴幼儿或监护人无经济负担能力的病死婴幼儿,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纳入各级政府财政支付的范围,即坚持公共财政埋单的原则,以防范私自对病死婴幼儿遗体进行不当处置行为的发生,强化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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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5#专家意见,只要不纳入医疗废物管理,院感科就不需要再管这件事了,关于收费项目与我们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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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5#专家意见,只要不属于医疗废物管理,院感科就不要再管这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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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病死婴幼儿姓名、性别、出生及死亡日期等相关信息,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对于查不到监护人的病死婴幼儿或监护人无经济负担能力的病死婴幼儿,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纳入各级政府财政支付的范围.
是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与院感没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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