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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指出, 消毒产品上市前后,产品责任单位无需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但需对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执行标准。其中,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原料,消毒器械还应包括产品结构图。抗(抑)菌制剂中不得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和激素。
《规定》强调,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消毒产品前应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复印件,并由产品责任单位加盖公章。使用单位在核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销售使用产品的名称、规格、剂型、责任单位、生产单位、标签说明书等信息相符后,方可经营使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据悉,卫生部近日还印发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规定》强调,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消毒产品前应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复印件,并由产品责任单位加盖公章。使用单位在核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销售使用产品的名称、规格、剂型、责任单位、生产单位、标签说明书等信息相符后,方可经营使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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