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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柳莹依

侵权责任法实施,院感同行准备好了吗?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7-3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柳版主分享!责任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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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玲 于 2010-7-3 23:40 编辑

我非常同意你的观点,这也是我常常表达的一种观念,就是行政管理要求与专业技术管理要分开,有许多专业问题不是"非此即彼"的,所以,更加要尊重科学,制定的临床技术标准要严谨可行、正确,正如我们胡教授所说,不能靠“拍脑袋”制定规范。如美国制定预防中心静脉导管相关感染的指南,是用几年的时间,不断地完善,就是不断地进步,因为科学是不断发展的。而我们常常是领导们召集专家,几天就能出一个规范,下面执行当然困难。现在是管理者和专家的角色和作用都是混淆的,这也给医院执行时带来了困域。回复 5# 柳莹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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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4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风玲


    谢谢!4月份我院院长带队到您的医院对口参观学习时,我是以医务部的身份参加交流的。通过与贵院律师的交流,大家都深感形势逼人。我也从贵院医疗纠纷防范方面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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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尊重科学,制定的临床技术标准要严谨可行、正确,正如我们胡教授所说,不能靠“拍脑袋”制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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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柳版主精辟的分析可看出柳版主对〈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之深刻,我们只仅浏览一次,看来还是要抽时间多学习才是,期待柳版主更多精彩的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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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柳莹依

感谢柳版主,医院感染=医院过错?我们领导也有这种困惑,担心医院感染=医院过错,所以对于医院感染的漏报是既不反对也不支持。请教老师有相关方面的规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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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日看了一个电视节目,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律师总结了几点:1、此法没有界定鉴定机关是谁执行起来不好办。2、此法所说的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要求举证医院和患者都很为难,最主要的是加快医疗体制改革。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医患矛盾。患者才会享受到最基本的、最广泛的、最实惠的医疗服务,否则,一些大处方、大检查等现象不会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矛盾不会缓解。医院还会出在矛盾的漩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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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精华贴子呀,问题分析得很透,充分反映了现实。我现在已不再强调一定要将医院感染诊断写在病例首页上了,但也没说不写。反正早几年前我要求他们都要写的。在当今这种特殊形势下,我无言。反正他们报了卡,我这里有记录有调查,病例首页上有没有也不再去管了。有的时候不是好心就能做好事的。这种诊断写上去,有许多时候有理说不清的。搞到最后,医院是被动的。闹不好,被群众围堵医院都有可能。多一事还不如少一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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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患者复印病历时病案首页是允许复印的,而且病案首页会有“是否发生医院感染”一项内容,我们医院对于此项的填写一直是暧昧的态度,实际发生了,在首页你不填也就不填了,主要是怕患者复印病历时抓住这一条做文章,在现今的医疗环境下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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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同胡教授提出的“挑战”“机遇”论点,因为医院感染引发的医疗纠纷将是不可避免的,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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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感染控制规范不应是领导们召集专家,几天就定出一个规范。而应该是广泛征求大多数基层医院的建议,在临床应用过程中不断地完善,不断持续改进。否则基层医院执行是相当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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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感染=医院过错?

发生医院感染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患者的工作没法做,认为在医院住院发生感染就是医院的责任,医院的过错,对“医院感染”这个多年认同的名词产生质疑,能否换个说法呢?患者认为:医院感染=医院过错。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学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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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只说了此法律的实施,连和医务人员的联系重要性压根就没提,还好看到这话题,自己先学习吧!医院全面的培训工作看来是遥遥无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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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对啦,如果这么说来,所有的医院感染,患者都应该向医院索赔咯?
那为什么国家还要规定几级医院的医院率规定小于等于百分之多少就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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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感染不能说是医院过错。医院感染是难以避免的,但又是可以科学预防和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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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管理要求与专业技术管理要分开,有许多专业问题不是"非此即彼"的,所以,更加要尊重科学,制定的临床技术标准要严谨可行、正确,正如我们胡教授所说,不能靠“拍脑袋”制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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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感染也要分何种类型,如果都算医院过错当然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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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感染有外源性和内源性的,如果是由外源性引起的,特别是由手卫生不良造成的医院感染,那当然就属于医院的过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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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感染在医院里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但要做好预防工作,就能把医院感染发生率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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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医院感染如果是外源性感染且为医护人员的因素所致,应该属于医院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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