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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是直接的执行者,“三查七对”包括查对药品的有效期,所以受处分无可非议,科护士长的管理是否到位,应该受处罚,药剂科有药品管理制度,药品过期半年之久没有发现是失职,也应该受到处分,医院的管理层面也有失职,理应受处罚。从旭日东升版主的材料中得知科护士长早就知道科内有长达半年的过期药品为什么就不及时处理掉?是有意放在哪儿考虑科内成本慢慢地消化掉还是无意被责任心不强的护士用上了,一个人责任不强,难道三名护士都这样?如果三人都这样责任还在护士长,所以护士长要重处罚。但这事与院感科无关,千万别往自己身上揽,这不是我们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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