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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哈尔滨17名患儿被注射过期药 责任人被免(22楼新进展院长等被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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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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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hangfh 于 2010-5-29 09:36 编辑

中国新闻网5月26日报道 26日15时30分左右,哈尔滨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会同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有关专家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麻疹患儿被误输过期药的会诊和救治情况。截至目前,17名麻疹患儿尚未发生不良反应,已有3名患儿出院,其他患儿继续住院观察。

哈尔滨市卫生局副局长李若奇向记者通报了事情经过和医院采取的救治措施:5月24日上午,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七病区的医护人员在没有对药品按照医院规定查对的情况下,将医院药局没有及时处理的过期肌苷葡萄糖注射液输给了17名麻疹患儿。这批过期药的批号为0805212,有效期至2009年10月,生产厂家为江苏晨牌药业有限公司。

误用过期药品的事情发生后,医院和哈尔滨市卫生局高度重视,先后于24日晚、25日上午、26日上午组织省内各大医院传染科、儿科和药师专家对患儿逐一进行会诊和排查,并做好患儿家属的工作。在对17名患儿进行血常规、生化及心电复检后,确定这些患儿至今尚未发生不良反应,目前已有3名患儿出院,其他患儿继续住院观察。医院对患儿家属作出书面承诺,将负责患儿的治疗工作。同时对责任人作出处理,三名当事护士下岗,七病区护士长免职,对科主任和护理部主任给予记过处分。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的药师专家在会上说,肌苷葡萄糖注射液是一种稳定的化学药品,临床使用了很多年,安全性较好,不良反应经过查询也相当少,这种药品半衰期很短,很快会从体内消除掉。经过整个上午的会诊,这些患儿的合并肺炎、喉炎和消化道症状是麻疹本身引起的,没有因为使用过期药产生群发性的异常情况和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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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gexueshun1


    1、处理护士,有点冤?
   2、药剂过期是谁发的,谁的保存。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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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zhangfh

主要是护士没有履行“三查七对”职责!不冤哦!药剂过期是谁发的,谁保存的?药房也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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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1.现在的经济利益的驱动;2.责任心不强;3.伦理道德何在;4.无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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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处理一点都不冤枉啊,日常的工作制度贴在墙上不是当画看的,基本的“三查七对”都不执行?当然,药剂科、仓库人员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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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护士是操作执行者,所以拿护士开刀很顺理成章。但是,我认为管理还是有相当责任的,这里的管理包括护士长、药剂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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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此事件可看到该医院管理存在大问题:药剂科没有定期检查药物,护士长注射时未三查七对.......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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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护士的好多差错往往与药剂科有关,药剂科没把好关,碰到没责任心的护士,就惨了。我觉得这事故药剂科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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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严格执行三查七对,违反了操作原则,当事护士得到这样的处理一点也不冤。护士长管理不到位,被免也是理所当然。如果说这些药品不是药房发的,而是科内自己保存,则跟药剂科无关。但跟院感科有关吧,因为院感科参与药品的管理呀,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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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剂科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护士自己调换药物就另当别论,护士在这方面有查对不细之责,也要面对处罚,更重要的是管理上存在漏洞,为什么过期药还会在药局保存?药局的职责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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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药学部应该是第一责任人,在源头上没把好关,其次才是护士,没有执行三查七对。当然,如果药品是以前支领的与药学部就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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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让护士下岗,难道药品是她们管理吗?如果是药房发出的,应该是药剂师下岗;如果是领取在科室里存放过期了,首先下岗的应该是护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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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院感科参与药品的管理,不应该是要细化到科室内药品的有效期,如果要这样做,院感科要多少工作人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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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把春天给你


    赞同前面的观点,但与院感科有关吗?院感科的工作职责是参与药事管理委员会关于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而并不是参与所有药品的管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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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个人认为药学部应该是第一责任人,在源头上没把好关,其次才是护士,没有执行三查七对。当然,如果药品是以 ...
依依说的有道理!药剂科应该保证药品发放时至少是效期内的啊!当然,护士也是有责任的,三查七对是必须要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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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是什么时候发的药,与药剂科都有关,因为药剂科也是职能科室,他们不定期检查科室药品吗?
院感科有什么事?院感科去管理,不是有点多事吗?院感科与药剂科都是平齐的职能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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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哪一个部门的责任。药学、护理部门都存在问题,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协调才好。药剂科应定期与各临床科室共同清理大输液,这样就能给护理部门一个提示要密切关注液体的效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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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0-5-27 10:40 编辑

赞同11-12搂的观点。
1、“铁路警察,各管一段”,过期发生在哪里,责任就应该在哪里。只是该报道非常含糊,”医院药局没有及时处理的过期肌苷葡萄糖---“?没有给读者交代清楚存放地,才有大家的进一步责任划定和疑惑不平。
2、药剂科都有”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做为常规工作,一般每月会核查药剂科各部门的近效期药品,进行处理。每季度下科室核查督导。发现过期药品,进行清理。没有发现过期药品,也有一定的责任,但最多是工作有疏漏。
3、但实话实说,在医院里,发生误用了过期药品的事情,绝不是偶发,甚至是时常会有。
4、本事件,我感觉处理有些过重,通报批评就可以了,当事人可以请求复议的。原因如下:
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即把过期的药品定为“劣药”。使用劣药如何处罚?《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17名误用过期药品的患儿至今没有被不良反应严重伤害,就构不成犯罪。再者,其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工作疏忽。所以按照法规规定,药监部门做药品价值2倍罚款,医院通报批评即可。医院内部再通报批评当事人,扣几个月奖金足矣。报道不仅对当事人有失公平,并且没有提及对法规规定的处罚主体--当事的医院与医院法人如何处罚,于法于理,都令人费解。感觉当地卫生局就是法盲和官官相护,或者碍于情面,送人情了。嗨,如今的老百姓啊,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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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hangfh

主要是护士没有履行“三查七对”职责!不冤哦!药剂过期是谁发的,谁保存的?药房也有责 ...
控制感染 发表于 2010-5-27 08:09



    老师说得对,护士履职不认真受处罚不冤,但药剂科也应该收到处罚,发出过期药品就是他们失职了,不能只处罚护理人员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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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该医院的整体管理和具体的操作流程都存在问题。
去年就过期的药品为何到现在还没有发现,没有处理?这就是管理上的漏洞,那些督查部门工作做好了吗?
每个环节的查对工作到位了没有,护士的最后把关落实了没有?工作流程执行了没有?
所以,护士、护士长、科主任、护理部处理当然在所难免了,也是应该的,那药事部门的管理者呢?是否也应该承担一些责任?哪怕是科室自己保存的药物,他们也该定期去督查的。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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