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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黑旋风

[公告] 哈尔滨17名患儿被注射过期药 责任人被免(22楼新进展院长等被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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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控制感染 于 2010-5-30 08:33 编辑

回复 18# 胡杨

报道不仅对当事人有失公平,并且没有提及对法规规定的处罚主体--当事的医院与医院法人如何处罚,于法于理,都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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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的部分麻疹患儿被输过期药品事件,今天有了新进展。记者从今天召开的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院长、主管医疗副院长、护理部主任、责任科室主任及护士长等5人均被免职。

  事发

  5月24日中午前后,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1号楼二层七病区一位患儿家长偶然发现,孩子正在点滴的肌苷葡萄糖注射液已经过期半年多。这个消息很快在病区内传开。一些警惕性高的患儿家长迅速将成为证据的药瓶留存起来。

  《黑龙江晨报》公布的5月25日哈尔滨市卫生局作出的《哈市传染病院误为住院患儿输入过期“肌苷葡萄糖注射液”的报告》称,有17名患儿被输入有效期为2009年10月的“肌苷葡萄糖注射液”。

  报告表示,“经调查,医院七病区未对过期药品进行 处理,当班护士没有认真进行"三查七对",以致出现误用过期药品的问题。”

  七病区住院患儿李迪(化名)的父亲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事发后,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时任副院长曲乃方在七病区的大厅内,公开向患者以及家属道歉。

  担忧

  随后,哈尔滨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患儿进行多次会诊,并于5月27日开始为患儿提供免费治疗。然而,各种担心仍然不可避免地在患儿家长之间传播。

  27日上午,曲乃方对患儿家长解释说:“肌苷是个营养药,有半衰期,一定时间就代谢掉了,如果有影响,打入静脉,几分钟、几个小时就有影响。你们可以找药学专家、资深医学专家问一问。”

  国内目前最大的专业医生社区丁香园网站负责人、医学博士李天天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邮件采访时表示,使用过期药会不会发生不良反应,这个问题无解,因为从来没有这方面的临床实验数据,也不可能有。

  李天天表示,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药物监测合作中心的规定,药物不良反应(简称ADR)系指“正常剂量的药物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生理机能时出现的有害的和与用药目的无关的反应。该定义排除有意的或意外的过量用药及用药不当引起的反应”。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误为患儿输入过期“肌苷葡萄糖注射液”是明显的医疗过错,而不属于药品不良反应。同时,患儿家长认为该药物加重了麻疹患儿的病情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缺乏直接的因果证据,医疗伤害的判断是遵循因果条件的。

  但李天天也表示,“长期的影响谁都不清楚”。

  处理

  5月27日上午,哈尔滨市卫生局以及院方召集患儿家长开会,卫生局相关负责人在会上承诺,每个孩子补偿3000元,医疗费全免,并写出承诺书。

  至于补偿的患儿人数,卫生局有关负责人在今天下午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需要了解后才知道。

  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这不叫赔偿,是一种精神补偿,因为患儿家长有一种心理恐慌。

  27日下午,记者看到,一些患儿家长排队签了协议书,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按手印。

  今天,记者在医院内看到,不少病房的床位已经空出。几个房间内收拾行李的患儿家长均表示,他们已经签好协议并拿到保证书,准备离开,但还有一些患儿家长没有签协议。

  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的协议文本显示,第一条:“甲方在住院期间基于乙方的积极治疗,病情已基本达到出院标准,本着对患者负责的态度,乙方同意免除甲方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第三条是:“基于人道主义乙方同意甲方在办理出院手续时一次性补助甲方人民币叁仟元整。”

  第四条是:“本协议在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甲方在乙方处治疗出院后所产生的其他病情与乙方无关,同时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担任何形式的民事责任。”

  患儿家长在签署协议后会拿到一份承诺书,上面写着:“首先对您或您的亲属在我院住院期间出现的问题表示深深的歉意。为此,我们向您承诺:因应用过期肌苷葡萄糖注射液引发的不良反应相关问题,无论现在及将来,均由我院负责。特此承诺。哈尔滨市传染病院”。

  5月28日下午,黑龙江省召开全省医疗机构电视电话会议。会上通报对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使用过期注射液治疗病人医疗责任事件的 处理结果。根据中国广播网的报道,会议再次认定,“管理不规范、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医疗管理核心制度执行不力是造成该起事件的主要原因”。

  “黑龙江省卫生厅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作出严肃 处理:吊销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七病区当班护士唐桂秋、杨平、张英等3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哈尔滨市卫生局通过媒体向患儿和家属、以及社会各界公开道歉;哈尔滨市卫生局向省卫生厅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在全省医疗机构电视电话会议上进行深刻检查。”

  “哈尔滨市卫生局党委已决定免去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院长邹志刚、主管医疗副院长曲乃方、护理部主任孙志红、责任科室主任金贞子及护士长刘屹东等5人行政职务。”

  本报哈尔滨5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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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使用过期注射液治疗病人医疗责任事件顶格处理,给人们敲响了进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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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从源头抓起,药剂科为什么会有过期药?发药人也应该有责任吧?也有制度啊为什么只处理护士?有点不公平?护士没进行三查七对也应该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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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前面的观点,但与院感科有关吗?院感科的工作职责是参与药事管理委员会关于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而并不是参与所有药品的管理吧。这起事件没处理药剂科,我猜测可能不是从药房发出的过期药,而是科室存放过久,没及时检查处理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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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0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1、处理护士,有点冤?
   2、药剂过期是谁发的,谁的保存。药房?
应该处理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直至院长!
“三查七对”职责里面没有(药品有效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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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0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感染科参与管理药品?没搞错吧,医院感染科的职责大家要明晰,不要什么事都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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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1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护士应该处理,三查七对包括有效期的检查,药剂科也应该负责任,有效期已经过半年,难道药剂科定期检查科室药品的责任也取消了?建议药剂科电脑系统中设置药品有效期这一项,一旦到期,系统予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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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1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gexueshun1

"对责任人作出处理,三名当事护士下岗,七病区护士长免职,对科主任和护理部主任给予记过处分"

警钟长鸣!每一从事医疗工作的人个人都应该对患者有爱心、对自己的工作有责任心,如果这些孩子是自己的孩子或者是亲戚额好友的孩子,如果常规进行查对工作,这起低级错误就不会发生了。每一个医务工作者要引起为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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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1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舟舟
是不是是科室的常备药呢?如果不是,如果是药房发的过期药,连药剂师也应该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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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1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事件的性质很恶劣,是一起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科室管理混乱,护士长曾经提醒过护士有过期药品,但是护士在操作时还是将过期药品给患者点上了。最可气的是护士长都已经知道有过期药为什么不及时处理掉?
传染病院这几年刚刚有些起色,这回又遇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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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9#
发表于 2010-5-27 08:47 | 只看该作者
"没有严格执行三查七对,违反了操作原则,当事护士得到这样的处理一点也不冤。护士长管理不到位,被免也是理所当然。如果说这些药品不是药房发的,而是科内自己保存,则跟药剂科无关。但跟院感科有关吧,因为院感科参与药品的管理呀,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
我只知道院感科要参与抗生素管理,不知道还要参与普药的管理!大家都是这样开展工作的吗?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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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把春天给你
药品过期也要把院感科算上?你太有才了!院感科参与抗菌素的管理,你清醒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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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舟舟
护士绝对有责任,三查七对不是讲来玩的,过期药品还大面积使用,应该有很大程度的人为因素,是不是有其他原因?经济利益的驱使,过期由科室承担就用此下策?如那样护士就少少有一点冤,但也不能原谅,处分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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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剂科把过期药品发出来应负主要责任,执行护士没有做到三查七对也要负责,院感科是参与抗生素使用管理,所以与院感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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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护士应该处理,三查七对包括有效期的检查,药剂科也应该负责任,管理者更有责任。院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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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处理结果应该是病区库存药物导致过期,并非是药房发出过期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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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科室的药品管理存在很大漏洞。但药房的药品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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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护士没有三查七对,受罚应该。
但其他责任人一定也要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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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名护理人员,三查七对太重要了,只要规范操作,一般不会出问题的,但最可怕的是存在侥幸心理,使用过期药品,没有人性。这样的处理是对的,并且有警示作用。而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哪里去了?!过期半年了居然没有发现?!这件事好像与院感无关,不要什么都上自己身上揽,我们没有那么大的权力!不过我们也要引以为戒,加强院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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