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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jzzzyyygk 于 2010-1-1 23:28 编辑
不知大家是否发现本方案没有第“六”条,不知是何故呢?
“五、重症与危重病例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症病例:
1.持续高热>3天;
2.剧烈咳嗽,咳脓痰、血痰,或胸痛;
3.呼吸频率快,呼吸困难,口唇紫绀;
4.神志改变:反应迟钝、嗜睡、躁动、惊厥等;
5.严重呕吐、腹泻,出现脱水表现;
6.影像学检查有肺炎征象;
7.肌酸激酶(CK)、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等心肌酶水平迅速增高;
8.原有基础疾病明显加重。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危重病例:
1.呼吸衰竭;
2.感染中毒性休克;
3.多脏器功能不全;
4.出现其他需进行监护治疗的严重临床情况。
七、临床分类处理原则
(一)疑似病例:在通风条件良好的房间单独隔离。住院病例须做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检查。
(二)临床诊断病例:在通风条件良好的房间单独隔离。住院病例须做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检查。
(三)确诊病例:在通风条件良好的房间进行隔离。住院病例可多人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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