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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09-9-21 12:14
看来,从9月10日起对空气消毒设施的证件审核,只需要索取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国食药监械[2009]582号
2009年09月10日 发布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生产企业许可申请,对于已受理尚未完成审查的,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时终止审查,并按程序将相关申请资料存档。
对于尚在有效期内,其生产范围包含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如证书生产范围仅有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品种,则该证书由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注销;如证书生产范围还包含其他医疗器械品种,则持证企业应在本通知发布后按程序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范围变更手续。
不是说不受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吗,请老师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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