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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紫薇

院内医疗废物交接必须有重量吗?只有数量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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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9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检查我们省的反馈也指出科室交接没称重量.可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医疗废物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也就是说不一定要称重咯.没办法我们只好在暂存间放个称来称重了,检查者的意见不能不听:look

[ 本帖最后由 木棉花 于 2007-9-14 16: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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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9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zhangfh 的帖子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在排放前要投放氯粉,并测定余氯含量及大肠杆菌shuliang。
你们医院感染管理科不进行污水监测吗?:ff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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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9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木棉花 于 2007-9-9 21:49 发表
卫生部检查我们省的反馈也指出科室交接没称重量.可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医疗废物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也就是说一定要称重咯.没办法我们只好在暂存间放个称来称重了,检查者的意见 ...

卫生部的专家也有不按规范办事的事情。。。。。。不过有条例支持,我认为还是记录数量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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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9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luhuiliang 的帖子

此工作由总务科做,监督由环保局.院感不进行污水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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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9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绿谷 于 2007-9-9 09:47 发表
我个人认为有污水处理系统的医院,手术中产生的血液或病人引流的血液体液可直接排放,但特殊感染的病人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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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9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gxmuic 的帖子

可以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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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gxmuic 的帖子

登记数量太繁琐,重量较简单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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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4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应该区分是什么样的医疗废物: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称重或数量均可,假如是用过的棉签一类的物品呢,肯定只有称重计算啦!我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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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4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布衣 的帖子

但是卫生部检查指出不能按数量,还说不称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不知道到底该听谁的?:funk: 不过我们已经整改称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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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4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木棉花 的帖子

你们是怎样称重的?使用杆称?弹簧称?还是,,,,?有什么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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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木棉花 的帖子

"没办法我们只好在暂存间放个称来称重了"
那你们如何与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进行交接、登记?他们怎样对你在暂存间用称称的重量进行认可?是科室送医疗废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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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5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问一下,污水处理后余氯测定有什么要求?是每天检测还是每月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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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5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一点看法:
1.检查工作必须有据可依,指摘错误应当引经据典,否则就应改为建议,且不应扣分;
2.医疗废物称重是比较好的管理方法,应当推广,但目前尚无强制基础;
3.我们这里院感每月根据各交接点的报表统计重量,暂存处与病房的误差不得超过5%(>100KG的要求低于5KG),可有效控制运送路途中的丢失风险;
4.污水处理与医疗废物暂存处是属于后勤管理的,院感负有监管职责,这在管理文件中要明确规定的。
5.病人产生的血液或引流液与排泄物似乎具有可比性。。。如果尿液等排泄物可以直接倒入排水系统,那么血液引流液也可“享受”同等待遇了。。。特殊感染病人另当别论。

[ 本帖最后由 逍遥小鱼儿 于 2007-9-16 16: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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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7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暂存间放的小镑称,是保洁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从科室运送到暂存间,连桶一起称的,运送时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就分开两个桶,称重后记上重量就得了,是麻烦一些,但麻烦也得执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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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7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里面常常可以看见生活垃圾,如一次性饭盒、西瓜皮等等,因此有时候称重也并不能准确反映医疗废物的重量哦。:lol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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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7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称重的目的就是避免医疗废物的流失,至于医疗废物里面混些生活垃圾应该问题不大吧,医疗垃圾当着生活垃圾回收问题就严重咯:ok:c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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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8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gxmuic 的帖子

回复:医疗废物交接登记一定按重量登记吗?
在我们省”医院管理年督导组“来检查时,也指出医院的“医疗废物交接”一定要有科室的交接转移登记本,医院与市定点回收部门也要有交接转移登记本(未规定是称重或是数量)。我认为:医疗废物交接转移登记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的登记就可以了。不能够说是不符合要求,但是从操作过程中来说,可能称重比点数量更容易方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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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8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uhuiliang 于 2007-9-9 22:05 发表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在排放前要投放氯粉,并测定余氯含量及大肠杆菌shuliang。
你们医院感染管理科不进行污水监测吗?:ffff  

医院的污水当然要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而且要有相应的监测。但与上面提到的手术室的血液、引流液等是否需要消毒后排入下水道好像不是一个概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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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8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的规定有时他们也会断章取义。我们医院更可笑。原来是登记数量,检查组来检查时说用过的棉签、纱布等到哪里去了?应该有重量的登记。我们换成了重量。后来检查时(不是同一人)又说输液器、注射器等要支领与使用、剩余等对上号,重量上反映不出来,登记表设计的不合适。
现在我们的做法是: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按数量登记;感染性废物按重量登记。
数量、重量我全有,看他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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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8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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