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静雨轩 于 2017-11-23 09:51 编辑
我们以HIV病毒为例
1、在2004年《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中: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2、在2008年《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中:
7.1.2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意外接触后评估、预防和随访,并提供以下资料:相关管理规定;接触者的职责描述;发生接触的途径和情况记录;如可能应提供源患者的血液检测结果;所有与职业接触相关的医疗救治记录(包括疫苗接种)。
7.1.4 在获得源患者或其直系亲属和接触者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HBV、HCV和HIV血清检测。应将源患者的血液检测结果告知接触者,同时应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7.1.5 专业机构应在接触事故评估结束后15天内,完成书面评估报告,并交用人单位;
7.1.5.1 关于接种乙肝疫苗的随访意见仅限于明确劳动者是否需要接种以及是否已经接种乙肝疫苗。
7.1.5.2 关于接触后评价和随访的书面报告仅限于:告知劳动者评估结果,因接触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物质后的健康影响,以及需要的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这里的用人单位指:存在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用人单位。
在附录B中也要求用人单位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3、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2015年(国卫办疾控发〔2015〕38号):
第十条 处置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感染危险性评估、咨询、预防性治疗和实验室检测工作,收集、保存接触暴露源的相关信息,填写“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和“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汇总表”,并将“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汇总表”上传至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
预防性治疗要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调查机构组织临床、检验、流行病学等相关领域专家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到处置机构进行核实。
从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
1、评估团队应该是临床、检验及流行病学等专家组成。
2、在经过源患者及接触者的同意后,对两者进行血清学检查。
3、评估团队根据检查结果及发生过程,对暴露级别及暴露源级别进行评估,并推荐用药方案。
4、暴露者本人应根据利弊比较做出自己的决定,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5、药物的预防使用,要在有相应处方权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并随时调整用药。
6、随访过程中,评估团队提供咨询和指导工作。
微信公众号:东莞市院感质控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