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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江口

配药室内使用后的玻璃小瓶(如青霉素,头孢类,氨苄类)属于医疗废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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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损伤性废物是指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像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小玻璃药瓶不会刺伤或者割伤人,不需要按医院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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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药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但是因为临床量不大,收输液袋的有资质的公司又不要,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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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还是按规范执行吧,规范不是说得很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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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非化疗药的玻璃小瓶按非医疗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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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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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按规范执行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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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也是这样的!不算医疗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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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7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这类药瓶不属于医疗废物,我市监督部门、院感专家掌握的标准也是如此,但是据说外省专家来我市督导时认为应该属于医疗废物,看来各省把握不一致。简易原则,多问问本省掌握话语权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遵守本省、本地区要求即可,别的地方的要求在我国来看,不具有借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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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7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安瓿是属于损伤性废物的,我们是按这个处理的,按卫生部那个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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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7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作为生活垃圾直接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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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2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toto 发表于 2016-6-16 10:58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谢谢老师的指导,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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