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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药室内使用后的玻璃小瓶(如青霉素,头孢类,氨苄类)属于医疗废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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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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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份南宁培训班老师说:“其他非化疗药的小药瓶和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小药瓶和输液玻璃瓶由医院指定有资质的公司专门回收处理;塑料输液瓶统一移交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回收处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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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这样的啊,但是玻璃安瓿是属于损伤性废物里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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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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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404357356 于 2016-6-15 16:45 编辑

你们省既然有规定,那么就按他们的规定执行就好了。我们这里配药后的玻璃小瓶是按照损伤性医废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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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小药瓶按生活垃圾处理时需要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单位处理还是按普通生活垃圾交环卫所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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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卫生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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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安瓿是属于损伤性废物里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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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吴茱萸55 发表于 2016-6-15 16:39
那么小药瓶按生活垃圾处理时需要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单位处理还是按普通生活垃圾交环卫所处理呢?

小药瓶如果不算医废的话,也要和输液瓶一样交由环保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回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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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按照损伤性废物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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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医疗废物 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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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404357356 发表于 2016-6-15 16:49
小药瓶如果不算医废的话,也要和输液瓶一样交由环保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回收和处理。

谢谢老师!但是我院数量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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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药物性医疗废物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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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药物性废物是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废弃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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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卫生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按照生活垃圾处理即可,和输液瓶一样交由环保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回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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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老百姓的观念是把和治疗护理有关的东西都认为是医疗废物了,不集中给废品收购而作为生活垃圾处理,可能会招来不必要的麻烦,我们还是作为医疗废物交处置中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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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我们属于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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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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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按非医疗废物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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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损伤性废物是指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像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小玻璃药瓶不会刺伤或者割伤人,不需要按医院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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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医疗废物 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之前上级检查也说是医疗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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