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清风细雪 于 2015-11-25 23:47 编辑
剑指28楼:对方辩友:首先对于迟复表示歉意,因为感冒中午将你的问题遗漏了。 一、你说的对,既然是国家明文规定就要不折不扣执行,可你们显然是在偷换概念,将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等同于玻璃安瓿。 二、你说安瓿就是安瓿,无论里面残留什么都不能改变特性,应按损伤性废物处理。请问:假如里面装的是鼠疫杆菌之类呢?也是这样处理吗?你的(既然残留的疫苗已经和安瓿这个损伤性废物混合一起放在了锐器盒里面,安能称其不是混放?)在下不明白是何意思,是指残留疫苗躺在安瓿怀抱里放在锐器盒就已经是混放了吗?这也正是我方反对你们的观点呀?我们是反对这样做的呀,说明你是支持我们的喽! 三、少量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是管理办法要求的,不是我个人想当然说的,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说可以混入损伤性废物啊?你的单纯性药物性废物是指不带包装吧?废弃的疫苗在安瓿里就可以忽略疫苗不计,只按包装分类吗?我方观点是对残留的疫苗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比如浸泡消毒或高压灭菌)再按目录要求分类,并不是你理解的彻底分类,更不是将损伤性废物放入药物性废物内。 四、感谢对方辩友的赞扬,可我真象你说的很有智慧和卓识,却对你的“对方辩友应更进一步,不要仅仅提出反问而不自知自省,答案其实就在你的问题”不甚明白,你不回答我的问题,却说答案就在问题,你是在逃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