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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赛场] 【万金兆元】11月赛—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能否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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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辩题: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能否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
正方:可以混入损伤性废物
反方:不可混入损伤性废物


各组选手随机分配如下:
本期选手均为实习版主,期待他们获得新身份后的集体发声
正方  
反方
三个人的空间
爱文
那颜
娜姆
紫陌红尘
小二郎
狼头
蓝雪0816
旭日云海
朱迪
青暮
清风细雪
疯狂的吗啡
郁闷中落寞
独白
尘埃1969
宋小船
听.讲
纤手素琴
l臻臻
澄凤



提醒:请双方辩手严格遵守辩论赛活动细则。辩论赛活动规则(201507修订版)

3,开题后24h内为观点陈述阶段,本阶段中双方辩手发表观点,每位辩手只能发言一次。不得驳斥对方论点,否则删帖。如果辩手发表观点与己方队员重复,视为无效,并“警告”标记,并在优秀辩手评选环节中作为备注。但可以对己方队员的某项论点进行补充并注明。

4,开题后第二天暂停发言,由主持人对双方论点进行小结;第三和第四天根据主持人的总结进行自由辩论。


5,第五天暂停辩论,由主持人根据比赛节奏决定暂停时限;最后在主持人通知下,双方各指派一人提交结题发言。
正方观点 (7)

可以混入

VS
反方观点 (9)

不可混入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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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尘埃1969 于 2015-11-23 10:35 编辑

我是反方:有卡介苗疫苗余液的安瓿不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
观点1: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明确规定,废弃的疫苗属于药物性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文件
      卫医发[2003]287号: 药物性废物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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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臻臻 于 2015-11-23 09:49 编辑

我是反方,有卡介苗疫苗余液的安瓿不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
反方观点二:所有医疗废物应按分类包装,不能混装,药物性废物是医疗废物的其中一类。
            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这项解决了医疗废物产生部门对少量药物性废物处理的困惑,同时也明确了即使是开启后剩余的少量药物废弃物也是不可以混入损伤性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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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清风细雪 于 2015-11-23 21:59 编辑

反方观点3:损伤性废物包括安瓿,但不包含有危险性的余液。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对损伤性废物的定义是: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卡介苗是结核杆菌减毒活菌菌苗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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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宋小船 于 2015-11-23 09:17 编辑

我是正方辩友,我的观点是“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这个制定的目的上来说,卡介苗是牛型结核杆菌在特殊的人工培养基上,经数年的传代,已经丧失对人类的致病能力,所以不会导致疾病传播,因损伤性利器盒是密封焚烧,也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故可以作为损伤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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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宋小船 于 2015-11-23 16:29 编辑

我是正方辩友,我的观点是“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
首先从标题来看:"卡介苗余液的安瓿能否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标题中没有标明这个安瓿是否完整
1、安瓿已破碎,那毋庸置疑,肯定要放在硬质密闭容器内(即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
2、安瓿瓶完整,论题问的是能否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本人认为完全可以,我想这个标题的争议在与应该放入感染性医疗废物还是放入损伤性医疗废物(都是基于少量药物性医疗废物的情况下)。那我们就来讨论下放入感染性医疗废物和放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之间有何差别?法律条例和规范是基于什么原则制定的?首先从放置容器来说,损伤性的医疗废物必须放入硬质密闭容器,而感染性废物黄色医疗废物垃圾袋,两者哪个要求更高很清楚,其次从最终处理来说,途径都是焚烧。因此我认为卡介苗余液的安瓿可以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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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正方辩友,按照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安瓿属于损伤性废物,废弃的疫苗属于药物性废物,从对医务人员、转运人员的安全防护和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权衡利弊,按损伤性医疗废物好于药物性废物。

点评

似乎有漏洞,小心对方攻击  发表于 2015-11-25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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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蓝雪0816 于 2015-11-23 12:23 编辑

我是反方,有卡介苗疫苗余液的安瓿不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
反方观点四:安瓿中的剩余卡介苗在存放期间挥发到空气中形成气溶胶,对这种气溶胶对人体的危害性目前还没有见到相关的研究。没有研究并不等于没有危害!!!所以,目前没有研究证实其无害的情况下,借用普遍预防的理念,对于剩余卡介苗如此处理的危害,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再次声明:有卡介苗疫苗余液的安瓿不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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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纤手素琴 于 2015-11-23 18:36 编辑

我是正方辩友,我的观点是“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主要理由:“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其可能引起的泄露风险更低。
主要陈述如下:
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文件,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医疗废物分类目录》http://www.moh.gov.cn/zwgkzt/mdml/201306/65605243db4e4635a9a4f819d8e6de5f.shtml):玻璃安瓿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废弃的疫苗属于药物性医疗废物。该卡介苗余液本来处于安瓿这个容器内,因此按照“处置环节最少化”的原则,理应将卡介苗余液(药物性医疗废物)和其容器安瓿(损伤性医疗废物)进行一并处置。那么根据规范,可以有两种处置方式,1、混入药物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2、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那么下面对这两种处置方式可能引起的泄露风险进行比较分析:
1、假设按照药物性废物进行处置,那么该安瓿作为卡介苗残液的附加产物进入药物性废物,那么其作为整体就可能与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如致癌性药物、可疑致癌性药物、免疫抑制剂)、以及其他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混入处置。在这种情况下,破碎的安瓿(残留余液的安瓿肯定是破碎的)就可能成为了药物性废物中的“暗器”,如果导致了包装袋破损渗漏或者人员损伤,那么泄露或者暴露的就可能是比卡介苗余液危险级别更高的其他药物
2、如果按照损伤性废物进行处置,那么卡介苗余液作为安瓿的附加产物,进入损伤性医疗废物,那么其作为整体就可能与各类医用锐器进入锐器盒,锐器盒封闭后随其一起运送和焚烧,反而降低了卡介苗余液可能造成的泄露风险。
综上,我的观点是“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理由是“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其可能引起的泄露风险更低”。

点评

看得出,您想耐心得说服对方接受您的观点,而且非常淡定的在说服,但对方会买账吗?😄  发表于 2015-11-25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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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紫陌红尘 于 2015-11-23 21:33 编辑

大家好,我是正方辩友,我认为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依据如下:
卡介苗仅对免疫缺陷的患者有感染的风险(即使是因接种卡介苗而引起卡介菌病的发生率仅为0.19~1.56/100万),正常人即使暴露,也是没问
的,那么它使用后的安瓿从危害性来讲,跟乙肝血源性传播的疾病污染的针头、青霉素安瓿相比并无更大的风险。从注射疫苗的操作来讲,现场注射操作、安瓿破裂等,如果有空气传播风险,那么,操作人员和被接种人员暴露风险大,应该现场就按空气传播措施来对待,但事实上没有任何一处依据要求按照空气传播可能性来进行防护,因此也客观支持了卡介苗空气传播的风险极低。而国家明确规定,疫苗属药物,其废弃、过期等情况,归类于药物性废物,使用后仅存残液的安瓿,无更大风险下,应该是跟其他药物的安瓿一样的处理,因此,当然可以归入损伤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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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正方,观点补充
卡介苗即便作为减毒活疫苗,但余液的量毕竟是少的,且不具有传播性,这也是疫苗本身具有的性能,是可以的安瓿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安瓿属于损伤性废物,混入少量药物性废物如同带血针头也要放到损伤性废物里面,即便血液中有其他传播疾病。
药物性废物的定义是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卡介苗没有污染,不属于药物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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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爱文 于 2015-11-23 22:19 编辑

我是反方,有卡介苗疫苗余液的安剖不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

观点五:
虽相关报道其毒性很低,但也有一定的毒性,且有活性,那么它就一定存在生物安全的风险,尤其是在一些条件差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卫生院,他们虽为了应付检查,备了利器盒,但并没有集中销毁,所以一旦流入外界环境中,就会造成环境的污染和水源等的破坏,也会使免疫力低下的人群引起不明原因的致病,所以我认为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再次申明:有卡介苗疫苗余液的安瓿不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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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好,我是正方辩友,我的观点是“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因卡介苗接种只限于皮内注射,而且会产生轻微感染表现,如果医务人员和医疗废物转运人员手上有伤口接触到,或在再次处理余液的过程中发生割伤,那很有可能会发生感染等表现,为避免这种职业暴露发生,把含有余液的卡介苗安瓿直接放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密闭转运是最安全最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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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拙凌 于 2015-11-25 08:26 编辑

第一阶段论点陈述结束。休战一天,请双方为第二阶段做准备。明日8时开始第二阶段自由辩论。
第一阶段违规记录:
1、正方:三个人的空间、疯狂的吗啡均重复队友观点发言;
2、反方:朱迪重复队友观点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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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5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阶段自由辩论开始!

提请双方辩手注意:
首先要表明辩驳对方哪一个楼层哪个观点,然后进行辩驳。
其次,发言中不得有歧视、侮辱、人身攻击等文字,如有发现,将计入违规。并视情况决定发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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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反方,剑指6楼宋小船的观点:
首先从标题来看:"卡介苗余液的安瓿能否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标题中没有标明这个安瓿是否完整
1、安瓿已破碎,那毋庸置疑,肯定要放在硬质密闭容器内(即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
2、安瓿瓶完整,论题问的是能否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本人认为完全可以,我想这个标题的争议在与应该放入感染性医疗废物还是放入损伤性医疗废物(都是基于少量药物性医疗废物的情况下)。那我们就来讨论下放入感染性医疗废物和放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之间有何差别?法律条例和规范是基于什么原则制定的?首先从放置容器来说,损伤性的医疗废物必须放入硬质密闭容器,而感染性废物黄色医疗废物垃圾袋,两者哪个要求更高很清楚,其次从最终处理来说,途径都是焚烧。

我方认为:
首先,无论安瓿是否完整它都是废弃的疫苗,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归属于药物性废物。如按你说的安瓿已破碎(暂且不论你这里所说的破碎是指粉碎还是安瓿被打开过),毋庸置疑要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内,请问证据在哪里?有规范文件支持吗?如果那么肯定的话我们今天还用得着辩论吗?这个论题就不存在了。
二、第2条中你的安瓿完整与后面的基于少量药物性废物自身相互矛盾,请问安瓿如完整还能是少量药物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那就是分五大类,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第十一条中要求分类收集,不能混合收集。
三、至于感染性废物与损伤性废物之间的差别,难道因为你对法律条例和规范基于什么原则制定有疑问就可以不执行了吗?在国家没有修改法律条文之前,纵使有疑问,也按当前现有的执行。安瓿应“放”入利器盒内,但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不能“混”入利器盒内,这才是辩题的焦点所在。我方认为,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可以作为药物性废物单独放置在利器盒内,而不能与其他利器混合。这里的利器盒只是作为一种容器,这样即解决了用袋子易被刺破致渗漏的可能,又避免了药物性废物与损伤性废物混装的风险,没有哪里规定药物性废物一定要用黄袋子盛装呀,临床上化疗药物的小瓶还单独放置呢。
四、单纯药物性废物而言,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规定: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这里说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而没有说可以混入损伤性废物,就是已经考虑到药物性废物是有危害性的了,而损伤性废物的危害是有可能刺伤人体。对于感染与刺伤,哪个要求更高?
五、对方辩友最后说,从最终处理来说,途径都是焚烧。请问对方辩友,所有的医疗废物最后也是焚烧,岂不是完全不用分类了?那国家的规范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也用不着将医疗废物分五大类了,干脆分成两类得了(损伤性、非损伤性)。
所以,我方认为:有卡介苗余液的安瓿不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
[url=http://www.nhfpc.gov.cn/yzygj/s3573/200804/e67ad21c68ec4032a28329823bfb875f.shtmlhttp://www.nhfpc.gov.cn/yzygj/s3 ... 329823bfb875f.shtml]http://www.nhfpc.gov.cn/yzygj/s3573/200804/e67ad21c68ec4032a28329823bfb875f.shtml[/url]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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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三个人的空间 于 2015-11-25 08:47 编辑

我是正方辩友,针对2楼尘埃1969老师的论点进行辩论。
反方辩友请注意,卡介苗疫苗余液的安瓿,不仅有卡介苗余液还有安剖呢?安剖如何处置?按药物性废物等待专门机构回收,这些少量余液如何回收?全国有多少医院能做到少量药物性废物可以随时有人回收?有多少依从性,如果做不到就免谈。英国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处理简要明确提出医用针头、与传染病接触过的碎玻璃及其他医用锐器必须装入黄色利器盒密封隔离保存,全部进行焚烧处置;药物性废物有专门机构回收,并提到废弃的固体疫苗、少量的血管注射剂、疫苗和血清建议实行焚烧处置。有卡介苗疫苗余液的安瓿进行焚烧处理最好,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理进行焚烧有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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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三个人的空间 于 2015-11-25 08:47 编辑

我是正方辩友,针对3楼臻臻老师反方辩友的论点进行辩论。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你把安剖里的少量药物性废物放混入感染性废物中,安全隐患有多大吗?你把卡介苗疫苗余液的安瓿整体放进感染性废物中,当安剖刺破医疗垃圾袋后会引起收集、运输等环节工人的职业暴露。你不会告诉我你把少量卡介苗余液先倒进感染性废物中,再把安剖放进锐器盒吧,天哪,这有多大的安全隐患。贵院会这么做吗?在香港少量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都不算作医疗废物。他们提出除了锐器外, 医疗废物一般不具传染性;医疗锐器可引致医疗人员受到感染, 提出只要有效教育医护人员, 正确处理医疗利器和使用不能穿刺的容器, 就可解决感染问题。所以把卡介苗疫苗余液的安瓿混入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是最安全的医疗废物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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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三个人的空间 于 2015-11-25 08:48 编辑

我是正方辩友,针对4楼清风细雨老师反方辩友的论点进行辩论.
根据您提到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对损伤性废物的定义是: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其中第3点明确提出玻璃安剖是损伤性废物,你已承认是损伤性废物了,同时再提醒你,卡介苗(BCG)是一种经过人工培养的无毒牛型结核杆菌(卡介菌)悬液制成的减毒活疫苗,而不是你认为的“卡介苗是结核杆菌减毒活菌菌苗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你已与自己队友2楼及3楼老师说的药物性废物意见矛盾,再者医疗废物中第十九条主要针对实验室的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危险废物,而不是疫苗,不能张冠李戴哦!

点评

雪变成了雨,瓿变成了剖。真正的张冠李戴哦!  发表于 2015-11-25 21:38
一上来就三连发哇,这份勇气就值得点赞了!  发表于 2015-11-25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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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尘埃1969 于 2015-11-25 08:52 编辑

我是反方,剑指10楼紫陌红尘老师观点
我方认为:
第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废弃疫苗归属于药物性废物
第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分类收集
第三:紫陌红尘观点是卡介苗仅对免疫缺陷的患者有感染的风险,(即使是因接种卡介苗而引起卡介菌病的发生率仅为0.19~1.56/100万),卡介苗也是一种减毒的活性牛型结核杆菌疫苗,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即使再小的风险也要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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