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清风细雪 于 2015-11-25 14:04 编辑
回答33楼宋小船: 对方辩友,你说法律规范是死的,我可不可以理解为我们可以灵活掌握,不必太教条,完全可以按自己的理解去操作对吗?你听说过“源于标准高于标准”这句话吗?很多行业都在执行着这条规定,地方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出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加以实施,难道我们就不用吗?标准预防也是基于这个理念吧? 二、对方辩友要我明确损伤性废物不但会产生感染也会造成刺伤,我倒是希望你能将这个提法修改一下:损伤性废物不但能造成剌伤,有时还会导致感染,你觉得呢?因为有些损伤性的废物(比如清洁的利器、这里可以包括抽过无菌液体的针头)。 三、你的提问“放在感染性医疗废物和放在损伤性医疗废物里哪种更安全”我来回答你,放在哪里都不安全,安全的方式就是无害化处理后放入利器盒或单独放置于利器盒内,你觉得呢? 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规定原文是这样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医疗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我的理解:首先是基于这药物性废物是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药物等,是确定没有危害性的。有危害性的或危害性不确定的如化疗药物、卡介苗疫苗等不能混入。难道你还有更妙的理解? 五、我的观点已经阐明,这里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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