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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enliliang

某卫监所对一医院检查反馈(传染病部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4-18 20: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风雨同舟
我们的血标本也是直接当感染性废弃物处置的!培养基、毒种、菌株才就地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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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21: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chenliliang
除了赞同有些会员提出的血液标本不属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所属的类别以外,对以下三点存在疑问:
一、口腔科未对三枪头进行消毒灭菌,不符合《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七条第一项关于“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二、医院制剂室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从事75%单方乙醇消毒液复配和生产、且该产品未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关于“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的规定,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三、供应室布局流程不合理,人流、物流未分开,且逆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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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08: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chenliliang

楼主好细致,连出自哪里的标准都写的很清楚,很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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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9 12: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3# 楚楚 楚管您好。
感谢您能来挑挑毛病。对于您的疑问解释如下:
1、关于血标本的问题。去年我们组织了对血站的监督检查,血站对废弃的血标本高压消毒,然后按感染性废弃物处理。有些医院也是这样处理的。所以可操作性没问题。血标本属标本,这点也应没什么疑问。
2、关于三枪头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三枪头可以不直接接触粘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直接接触是不可能的,关键是三枪头喷出气、水和气水混合物时,管腔内形成低压区,血液和唾液等可迅速被吸附到管腔内,形成污染。所以要求一用一消毒是必要的。我省的多家医院已开始使用一次性的三枪头。
3、关于75%酒精的问题。消毒剂生产企业要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这点政策没有什么变化,现在也是这样要求的。但在75%单方乙醇取消卫生许可批件时,同时要求四类产品要进行备案。现在政策又变了,取消备案,但要索取安全评价报告。
4、关于供应室的人物流分开。当时供应室的三个标准还未下发,我们是依椐本省的一个验收规范。新规范可能没有人物流分开的要求,但对于供应室来说,无论如何也是要人物流分开的,否则交叉污染是无法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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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13: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chenliliang


    平时院感科的督查反馈也应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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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13: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监督人员能有这样的水平说真的很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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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16: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5# chenliliang
一、关于血标本,我的疑问在于血标本不属于监督执法所属条款的病原学标本,至于是不是需要压力蒸汽灭菌我不做评论;
二、关于三枪头,我的疑问在于三枪头不适用于执法条款所引用于“进入口腔的诊疗器械”,至于有没有消毒的必要我也不做评论;
三、关于75%的酒精,对于生产厂家是不是需要这些证件我不做评论。我的疑问是医院自配自用,并不向其它医疗机构销售,是否也需要索取与生产厂家同样的相关证件?
四、关于供应室人流物流,您也说了新规范不要求,可见不说不必要,至少存在争议,那么就说明“无论如何也是要分开的”就缺乏一定的说服力了。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都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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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 11: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监督人员能有这样的水平说真的很不错了————还真是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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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4: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检查仔细,并有据可依,医院真要好好整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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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17: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且不说存在争议的总部份,这份监查意见书的可贵之处在于实事表述祥细,证据充分,有理有据,检查者应该是下了很大的功夫的,这种精神就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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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3: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检查的很仔细,也很客观!这些都应该是我们日常的工作中每天都在讲,都在做的,为什么还出了这样多的问题,难道平常的工作只是为了应付检查吗?对我们自己不也是一种潜在的危险吗?如果我们自己的亲人生病了,我们敢毫无担心的应用这些器械、这些物品吗?这件事情值得我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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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5: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检查仔细,并有据可依,平时院感科的督查反馈也应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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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6 13: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血液标本属于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我院先放冰箱,一周后高压蒸汽灭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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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6 15: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不能为了检查而检查。还是希望有检查,有沟通,才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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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6 10: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份反馈文书有理有据且翔实,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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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16: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上符合现实,但个别条款牵强,有些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不符合现实,但法律法规还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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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4: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检查仔细,并有据可依,历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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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4: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血标本用化学消毒剂消毒处理也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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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5: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雨同舟 于 2011-8-24 19:03 编辑

医院要重视的是反馈意见中的可该或需改之处,至于文书的表达不足之处应不是重点吧。



不要拍我的砖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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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1 16: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应该是反馈意见,不是执法文书。要是在我们这里,写这样的执法文书,恐怕离下岗不远了。

这个监督员业务还是很熟练的,如果是现场作出这样的反馈,很了不起。如果是检查过后,专门写出的反馈,也是个业务很不错的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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