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明玥 于 2015-7-16 21:39 编辑
大家好!我是正方辩手,针对2楼反方辩手提出的观点提出如下反驳: 一、卫生部《血液透析室建设与管理指南》中对于开设血液透析工作提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设置肾病内科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以设置血液透析室,并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加强对血液透析室的指导和监督。 ------------设置血液透析专业的门槛是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当地血液透析患者分布情况进行专业评估的,达不到条件卫生行政部门也不会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许可本医疗项目。 第九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4个以上透析单元。 ---------这是最基本的血液透析室的设置条件。 第二十六条 血液透析室应该设立隔离治疗间或隔离区域,配备专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对乙型肝炎等患者进行隔离透析,工作人员人员相对固定。 --------这是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基本要求。而在《血液透析管理规范》中明确了专机透析。 第四十条 具有独立处理肾病内科专业常见疾病的能力和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及综合抢救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可以按照本指南设置血液透析室。 --------这是第五章附则中特别指出的,必须具备抢救能力而且按照指南要求才能允许基层医院设置血液透析室。 2、从以上要求中可以看出,国家从对病人负责、保证医疗安全的角度提出了最基本设置要求,必须达到一定条件后才能允许开展血液透析诊疗项目,这也就从源头防控了反方辩手提出的“基层医院、资金短缺、透析机少”这种情况的出现, 3、根据我院开展血液透析工作近三十年的经验,以及本人对我市辖区内开展血液透析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和检查结果,综合得出以下结论:目前见过乙肝、丙肝、乙肝丙肝、梅毒病人,艾滋病人还没有收治过,至于反方辩手说的乙肝+HIV、乙肝+梅毒+HIV更是没有收治过,这种情况从理论上讲存在。但是即使配置再少的血液透析机,也要做到分区专机透析,必要时院方可以和本地区开展血液透析专业的其他医院联系,在病情许可的情况下进行转诊透析治疗。如果在紧急情况下透析,不知病人传染病检查情况,可以在急诊透析机上进行急诊透析,完全可以解决混用透析机的情况的发生,做到专机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