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个别卫生监督机构违规收费情况的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监督发〔201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2年上半年,有媒体曝光了广东省兴宁市、翁源县和陕西省靖边县卫生监督所在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乡村卫生室(站)进行医疗机构年审校验中,以“卫生学评价费”、“卫生工程设计费”或“卫生监测费”等名义,向每家卫生室(站)收取300至500元的费用,涉嫌违规收费。获悉报道后,两地省卫生厅高度重视,立即督促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对不当收费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上述事件暴露出个别基层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甚至出现在监管过程中违规收取被监督对象费用的严重不当行为。调查发现,涉事的上述几家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着繁重的卫生监督执法任务,但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公务费和卫生执法专项业务费没有保障。反映出一些基层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卫生监督机构的财政投入保障严重不足,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经费短缺的问题。 为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督促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卫生工作的中心,是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的民生工程。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既是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系统研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并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监督协管及其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填补基层卫生监督服务空白,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意识,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杜绝执法创收、收取监管费用等不合法、不合规行为,为推进医改工作保驾护航。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核查,严格执行相关收费和财经法律法规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收费和财经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卫生部门内部监督执法与技术服务行为的界限,不得借依法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监管工作收取技术服务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的规定,实施收费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到当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核准的项目内容、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收取技术服务费用,不得曲解收费项目对应的工作内容,不得随意变更、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及时掌握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况。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核查情况总结和工作统计表(见附件)于2012年11月15日前报送我部监督局。 三、加强领导,落实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保障条件 当前,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承担着饮用水安全、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估以及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健康权益的各项卫生监督执法职责,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第39号令)等有关要求,切实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全额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卫生监督机构的绩效考核,加强对辖区特别是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各项保障条件的监督检查。对于工作基本经费保障不到位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切实落实执法责任、消除重大卫生安全隐患为目标,及时主动向地方政府如实反映相关情况,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促进地方财政加大投入,为卫生监督执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并落实相关执法装备,保障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联系人:卫生部监督局 蔡楠 电 话:010-68792213 传 真:010-68792608 附件:卫生监督机构财务管理情况核查工作统计表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8月14日 应该是卫生监督委托疾控等技术部门采样,监督监测是卫生监督的责任,费用由同级政府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