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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aoxiaolan5511

骨科病人内固定取出术,取出钢板怎么处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7-9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钢板应该先毁型后再按医疗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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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也是留存了不少,就是没地方收,很是苦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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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0楼老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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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钢板属于一次性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属于感染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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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钢板消毒后交给患者或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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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0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钢板是患者花钱买的,如果患者要带走,那是可以的,这是物权,排除其他一切的权利。我们能够做到的就是拿走必须签知情同意书,白字黑字写清楚~~~·院感科是执行法规的,但是大部分院感人法律意识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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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医疗废弃物处理,交给病人带走,安全隐患太大了,无良器械商回收的话,不是害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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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3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按医疗废物处理,但规范没把钢板单列出来说,很多人都很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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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0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位老师能给个确切的答复,急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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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4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紫莲花 发表于 2014-7-9 16:46
钢板应该先毁型后再按医疗废物处置。

老师,您说的这个毁型是直接先从医院毁型是吧,如何毁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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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5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始懂了 发表于 2015-3-24 11:08
老师,您说的这个毁型是直接先从医院毁型是吧,如何毁型呢?

我们现在也已经改革了,直接作为医疗废物日产日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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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YGLAN 发表于 2014-7-9 16:44
特殊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求:经手术取出的植入物应按医疗废物处理。如病人执意带走,劝说无效的,应由科室进行 ...

请问老师,这个出自哪个文件要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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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2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卫政法发123号文件:特殊医疗废物的管理
(一)经手术取出的植入物应按医疗废物处理。如病人执意带走,劝说无效的,应由科室进行消毒处理后交给患者,同时告知患者家属其物品具有的感染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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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YGLAN 发表于 2015-9-12 09:22
2005年卫政法发123号文件:特殊医疗废物的管理
(一)经手术取出的植入物应按医疗废物处理。如病人执意带 ...

老师,请问在哪里可以找到这个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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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澄凤 发表于 2014-7-10 08:47
钢板是患者花钱买的,如果患者要带走,那是可以的,这是物权,排除其他一切的权利。我们能够做到的就是拿走 ...

老师能否分享一下你们的知情同意书是如何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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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在论坛学习时下载到的,全文是:2005年卫政法发123号文件:特殊医疗废物的管理
(一)经手术取出的植入物应按医疗废物处理。如病人执意带走,劝说无效的,应由科室进行消毒处理后交给患者,同时告知患者家属其物品具有的感染危险。
(二)使用后血袋应由使用科室及时送至输血科。输血科应与使用科室做好交接记录,并将其存放于4℃冰箱内保存24小时,然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置。
     (三)对于以前纳入病理性废物的妇产科引产胎体以及产妇胎盘,必须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执行。
1、妇产科(包括门诊及住院部)引产的胎体,如患者自愿交由我院处理的,应签署《胎儿(婴儿)遗体处理知情同意书》(见附件3),并科室登记本及专职人员回收登记本上注明“胎体几具”“,并及时送太平间冷藏保存,后集中送殡仪馆火化处理。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精神,对于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产妇分娩后胎盘的处理原则
根据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的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妇产科应当及时告知产妇,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做好相应的交接记录。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规定:“………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的原则要求,收归医院集中处置的胎盘,后勤部要及时送太平间冷藏保存,后集中送殡仪馆火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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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4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YGLAN 发表于 2015-12-7 08:32
我也是在论坛学习时下载到的,全文是:2005年卫政法发123号文件:特殊医疗废物的管理
(一)经手术取出的 ...

能不能请老师发一下衔接,我在网上没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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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9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juhuabai 老师:在网上直接搜索“2005年卫政法发123号文件:特殊医疗废物的管理”就能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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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35楼老师,我搜搜看,能否找到相关国家或省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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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YGLAN 发表于 2016-4-9 09:40
juhuabai 老师:在网上直接搜索“2005年卫政法发123号文件:特殊医疗废物的管理”就能找到。

谢谢老师分享,已经找到并存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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