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楼主: bele215

最完美的抄袭

   火...
发表于 2014-5-27 11:00:16 | 查看全部 IP:天津河东区
等待组委会调查结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7 11:06:45 | 查看全部 IP:山西临汾
建议将原文及相似度甚高的论文和年会壁报论文三者都贴出来让大家鉴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7 11:57:05 | 查看全部 IP:湖南郴州
老朽 发表于 2014-5-27 11:06
建议将原文及相似度甚高的论文和年会壁报论文三者都贴出来让大家鉴别。

强烈支持,反对弄虚作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7 11:58:38 | 查看全部 IP:湖南郴州
佩服啊,孙悟空的火眼金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7 15:08:58 | 查看全部 IP:山东临沂
“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引用不会引用”,是抄与引用的区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7 15:10:26 | 查看全部 IP:安徽滁州
木木叶落87 发表于 2014-5-27 08:20
石老师说的对,还是先查清楚吧,或许也是他参考了别人的模式管理自己的医院吧,另外相信他本人也吸取到了 ...

支持!有些人、有些事,点到即可,没必要得理不饶人,完全可以私下跟会务组提个醒的,搞这么多事干嘛?感控工作够累了,何必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7 15:15:05 | 查看全部 IP:山东淄博
借鉴可以,但抄袭坚决杜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7 17:23:06 | 查看全部 IP:山东菏泽
不良的风气,应该制止,坚决制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8 06:21:03 | 查看全部 IP:河北唐山
怎么这么热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8 08:42:41 | 查看全部 IP:宁夏银川
坚决抵制抄袭,太可耻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8 11:15:00 | 查看全部 IP:湖北荆州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8 11:17:24 | 查看全部 IP:安徽合肥
奇怪,有必要这么做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8 11:50:05 | 查看全部 IP:上海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抄袭剽窃的定义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

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

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

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

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8 11:51:42 | 查看全部 IP:上海
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8 11:52:37 | 查看全部 IP:山东聊城
ipod66 发表于 2014-5-28 11:50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抄袭剽窃的定义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 ...

      路过学习,呵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8 12:20:58 | 查看全部 IP:山东潍坊
当事人怎么不现身?勇敢地站出来,分辨一下,告诉大家你们的初衷,也许大家误会了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8 12:21:22 | 查看全部 IP:新疆乌鲁木齐
应该再次核实,多方考证后再下定论吧。如果是抄袭,相信组委会肯定会有一个合理的处理方式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8 13:54:25 | 查看全部 IP:上海
你所说的“抄袭”只是你“主观”的认为...按照真正的“抄袭”定义来说...这不是抄袭.....建议今后你在谈论可能有损其他人名誉的时候,应该慎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8 14:03:16 | 查看全部 IP:山东青岛
这篇文章好像我也见过,是婉若秋水斑斑的文章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5-28 16:27:53 | 查看全部 IP:福建莆田
先查清再作定论。如果属实那取消资格是必要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发帖友情提示
1、注册用户在本社区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区认同其观点。
2、如果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行为,我们有权在不经作者准许的情况下删除其在本论坛所发表的文章、帖子。
3、所有网友不要盗用有明确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本社区保护注册用户个人资料,但是在自身原因导致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或篡改,本论坛概不负责,也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投诉/建议联系

sific2007@163.com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复制和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 关注公众号
  • 添加微信客服
Copyright © 2001-2024 上海国际医院感染控制论坛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6047626号-1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