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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js661

看护病人艾滋针头伤右脚 男子索赔12.8万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2-15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5帖子
所以说医务人员一定要正确处理锐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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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5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三剑客 的帖子

做好医疗废弃锐器物的管理既是保护自己也要好保护病人!
但最重要的做法是在操作流程上进行规范的细致的管理!
还可以将细化的操作流程制定成" SOP"嘛!:) :) :)

老师的网名好有趣,差点看成是"三只手"了,是不是为了吸引众眼球啊?
建议改为"三套车"吧,这可是经典名曲奥?!:P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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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5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同#11开心果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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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aixinguo 于 2009-2-15 14:51 发表
做好医疗废弃锐器物的管理既是保护自己也要好保护病人!
但最重要的做法是在操作流程上进行规范的细致的管理!
还可以将细化的操作流程制定成" SOP"嘛!:) :) :)

老师的网名好有趣,差点看成是"三只手"了,是不 ...

为了不使你和三把手误解,我痛定思痛改了图画,名字是不能改的,如改名我的论坛朋友们会感到陌生,何况还是第一届优秀会员奖牌,只能改图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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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艾滋针扎伤的男子,半年后HIV检测均为阴性,感染HIV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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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0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男子医院访友误中艾滋针续 医院被判赔1.3万元

  男子张华(化名)在地坛医院陪护病人,脚面被“艾滋针头”扎伤(本报曾连续报道)。昨天上午,此案一审落槌,地坛医院被认定没有做好妥善措施保障艾滋病房陪护人员安全,需赔偿张华各项损失1.3万元。
  昨天上午9点,地坛医院代理人准时来到法庭,但张华和律师迟迟未到。 主审法官解释说,上周法官曾联系张华,请他质证。但张华在电话中说,他和律师已经回河南,他放弃质证的权利,同时不能参加宣判,请法庭将判决书寄回河南。随后,法官宣读判决书说,地坛医院作为全国知名的传染病防治医院,应当意识到艾滋病房是存在感染危险的区域。法官认为,张华私自陪护病人,医院应该予以劝诫,告知相应的危险并督促他离开。即使出于病人心理需要及人道主义考虑,不能或不愿对陪护人员采取强行措施,医院仍负有保障陪护人员安全的注意义务
  对于“扎针”一事,法官认可了如下事实:地坛医院护士在抽完血侧身开门离开时,不慎将使用过的抽血针头掉落到张华所盖羽绒服上,并刺伤他的脚面。
  据此法官认定,当值护士明知道张华的简易床与门距离很近,因此她在开门或离开时应当谨慎,对使用过的抽血针头等也应该采取安全措施,或是叫醒张华要求避让。但当时她没有采取这些措施,只是侧身开门导致针头从治疗盘中脱落,张华脚面因此被刺伤。这种行为是有过失的,地坛医院作为她的工作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综合各项因素后,法官判决地坛医院赔偿张华交通费、误工费等3000余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判决后,地坛医院代理人拒绝发表意见,“是否上诉要听医院的决定”。

http://health.sohu.com/20090310/n262702741.shtml

[ 本帖最后由 gjs661 于 2009-3-10 19: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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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1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宣传职业防护最好的案例,通过这起事件,让我们一定将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及流程落在实处,加强职业防护意识,否则制度就成了一纸空文,而流程也就是一个概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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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小雨点儿 的帖子

这应该是标准预防中提到的双向防护问题,即对病人及陪护的防护没做好!这也对我们广大的医护人员敲响了警钟,既要注意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也要注意保护患者及家属在院期间安全,使之避免发生医院内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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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操作,不容忽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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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操作流程是多么的重要啊,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很好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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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非常经典的案例啊,而HIV患者越来越多,正在申请采购安全针具,用于特殊患者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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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的学习,管理制度反复强调,但我们护理人员只要从事这一行业,每天的工作就离不开打针抽血的,闪失只在一瞬间,一辈子啊,一旦出事,我深表同情(无责任心的除外),因为她们经常在超负荷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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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精神损害本来就是一个很难界定的词!虽然加强职业安全防护是必须要做的事情,但是如果法院判赔他胜诉的话,医院将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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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显的职业防护案例,我准备将这起案例放在今年第一期的院感通讯上,用以警示我们的医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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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gjs661 发表于 2009-3-10 19:32
男子张华(化名)在地坛医院陪护病人,脚面被“艾滋针头”扎伤(本报曾连续报道)。昨天上午,此案一审落 ...

发人深省啊!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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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职业暴露,是指由于职业关系而暴露在危险因素中,从而有可能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种情况,称之谓职业暴露。属于暴露,但不属于职业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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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案例,下周进行全院人员院感知识培训正好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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