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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茉莉花开

[讨论] 医疗废弃物暂存点的环境卫生学效果评价?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1-20 11: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唉,真是草木皆兵的感觉,这种监测是不是人财物的浪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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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0 11: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热烈,路过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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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0 11: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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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0 14: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这种无厘头执法我们只能表示无语,院感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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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0 14: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处置处需要做环境卫生学检测,这个我还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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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0 15: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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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0 15: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我也认为空气及地面消毒就行了,不需要在做物表等其他检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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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0 16: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处置处需要做环境卫生学检测,我认为应该是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现在大多数医院是只设医疗废物暂存点,并不处理医疗废物,而是由专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统一收集处理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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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0 16: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谢谢!医疗废物暂存间只要地面干净,不要污水横流,垃圾包装符合管理要求,存放不超过2天,环境、医疗垃圾桶按要求消毒就行了,我院也是同样没对处置设施的环境进行卫生学效果检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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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0 16: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任何文件规定医院废弃物暂存点需要做环境卫生学监测,只要保持清洁就OK了,他说的三类环境可能是他自己想出来的吧?!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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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0 16: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看到任何文件规定医院废弃物暂存点需要做环境卫生学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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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0 16: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沧海一粟 于 2013-11-20 16:42 编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5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六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这里指规定“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也没说要定期做环境卫生学监测啊,只对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要求做环境卫生学监测“第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凭什么后面又要处罚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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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0 16: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缓缓轻风 发表于 2013-11-14 08:31
我们遇到过要我们对医疗废物暂存间安装紫外线进行空气消毒的,当时我觉得好多余,但是,省卫监的检查人员说 ...

安装消毒设施是有法律依据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就有要求: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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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0 17: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茉莉花开 发表于 2013-11-13 20:30
我也是让她拿依据,她说特意问的省监督所!

这是沟通问题,我们卫监所的同志从来没有提出要做环境卫生学监测,你可以请他们再向上一级的卫监部门去咨询,为什么其他地方不需要,而你们又需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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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0 18: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谷子 发表于 2013-11-20 17:22
这是沟通问题,我们卫监所的同志从来没有提出要做环境卫生学监测,你可以请他们再向上一级的卫监部门去咨 ...

她就是说是省卫监说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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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08: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们有好多法规、规章甚至法律都是“应景之作”,肯定有瑕疵,《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也不例外,从法条(规则)内容看,矛盾的地方也不止这一处。当然,即便是有问题,也是立法的问题,不是守法和执法的问题,只能期待修订。守法与执法一般依据法条(规则),没有规则才适用原则,如果规则写了法律责任,执法部门就可以按此执追究,不过估计监督所也不会以此处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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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08: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暂存点,不是每天用含氯制剂消毒吗,还用紫外线灯,也很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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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15: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谷子 发表于 2013-11-20 17:22
这是沟通问题,我们卫监所的同志从来没有提出要做环境卫生学监测,你可以请他们再向上一级的卫监部门去咨 ...

我们省卫生监督所每年执法检查也从来没要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什么环境卫生学监测资料,顶多是紫外线照射登记和强度监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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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16: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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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15: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沧海一粟 发表于 2013-11-20 16:44
安装消毒设施是有法律依据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就有要求: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 ...

没有说空气消毒,我们是可以对设施和设备采取消毒液物体表面进行擦拭消毒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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