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卫生部就“高秀举报”案列为全国重点督办个案,2007年2月15日根据(中信联发〔2007〕1号)的精神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单位”发出“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 (卫办发〔2007〕68号)”。
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
卫办发〔200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单位:
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妥善处理卫生信访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措施,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中信联发〔2007〕1号)的精神,加强和改进卫生行政管理,促进卫生改革,结合卫生部门的实际情况,现就卫生系统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紧密联系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实际,着力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纠纷,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为党的十七大顺利召开、2008年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卫生改革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事要解决,注重预防。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积极帮助群众克服生产生活困难。统筹兼顾各相关群体的利益诉求,在协调利益关系中化解和预防矛盾纠纷。
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结合各自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出部署,确定排查化解工作重点。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原因,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予以化解,做到息事宁人、定纷止争。
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化解各自行政区域和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加强条块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排查化解工作责任主体,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
坚持齐抓共管,各方协同。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充分发挥法定渠道的调解功能,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全面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三)工作目标。
集中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排查化解一批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全年保持信访总量、非正常上访数量及群体性事件持续减少的良好势头。
夯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突出矛盾纠纷的工作基础。建立健全卫生部门信息反馈网络,畅通和拓宽人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基层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纠纷的能力。
基本建立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工作制度,建立统一领导、指挥顺畅、分级负责,集中梳理、归口办理、责任明确,反应灵敏、运转有序,措施到位、工作高效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
二、多措并举,深入排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
(四)排查重点。
排查的范围包括各种卫生信访突出问题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重点是:因医患矛盾引发的医疗纠纷;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业病鉴定和计划免疫不良反应鉴定引发的鉴定争议;因医疗机构改制医务人员利益分配不公引发的突出矛盾;因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工作不到位和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工作不力,群众健康受到损害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因执业医师资格认定、乡镇医疗机构退休人员待遇引发的矛盾纠纷;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产权性纠纷、影响企业利益和公众健康权益纠纷;敌对势力渗透插手上访活动及群体性事件的动向等。
(五)建立和完善排查工作制度。
排查工作分部级排查、省级排查、市级排查、县区级排查和单位排查五个层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组织排查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隐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关注、深入分析医疗卫生方面的社情民意、网络舆情、传媒热点,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特别是联名信、集体访诉求,全面评估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改革方案和建设项目可能引发矛盾的隐患。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登记建档,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机制,多层次、多渠道的收集卫生信访信息,并将相关情况定期逐级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汇总本省的排查结果,并进行跟踪管理。
三、综合治理,集中化解各类突出矛盾纠纷
(六)切实加大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医疗卫生单位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引入第三方调解和司法调解作用,多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矛盾纠纷较为突出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选派公信力强、素质高、业务精的机关干部组成工作组,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帮助。排查化解期间,卫生部将组建督导组,对久拖不决和处理难度大的卫生信访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公开听证工作,加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力争把行政争议解决在基层、调解在初发阶段、解决在卫生行政系统内部,逐步减少行政诉讼案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学专业技术鉴定机构要建立调解和鉴定后答疑制度,积极做好政策解释,情况说明,问题答疑工作,以群众"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处理问题,积极探索完善和解—4—制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七)集中化解医患矛盾纠纷。
省级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开展领导公开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工作。医患矛盾纠纷个案突出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要亲自到现场接访,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摸清情况,带头认领、办理案件。对重点疑难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甄别,分类处理:属于多次处理、多次反复的案件,要及时更新办案思路,彻底复查;属于冤假错案的,要挂牌督办,限期纠正。该交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及时交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履行鉴定程序审核职责的,应当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该道歉的道歉,该赔偿的赔偿,必要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防止出现走过场、应付交差、有错不纠的现象。
(八)切实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认真梳理甄别群众反映强烈的诉求事项,逐项、逐案、逐人建立台帐,妥善研究解决。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且能够解决的,落实责任单位,限期督办解决。对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可以逐步变通解决的,列出解决时间表,做好面向群众的沟通工作,取得理解和信任。
(九)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处置工作。
针对非正常上访、串联聚集上访等违法上访行为,要加大以《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采取以图释法、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法制教育的直观性、实效性。引导上访人员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对三级复核和司法终结后仍坚持过高要求,缠访、闹访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情况,争取政府的支持;要请驻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训诫;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移交驻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十)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强大合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发挥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对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舆论引导预案,并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以及受关注程度,及时、主动、适当地对外发布消息,避免因权威信息缺失而引发谣言和媒体炒作,为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为集中化解突出矛盾纠纷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加强预防,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
(十一)切实从政策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对现有政策集中进行梳理,搞好落实和完善配套工作,防止因配套措施和资金不到位、工作中执行不力或出现偏差引发矛盾纠纷。要推动相关政策的统一、衔接,防止不同群体之间因利益差异引发矛盾。对制定时间较早、不适应发展要求,导致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政策,要及时修订完善。在制定出台或修订完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卫生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时,实施重大建设项目之前,必须严格依法决策,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妥善照顾各方群众利益;必须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评估论证。要切实把握好卫生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注意前后左右的衔接和平衡,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协调性与可操作性。遇有新情况、新问题、新动态、新经验要及时报告卫生部办公厅。
五、加强领导,确保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取得实效
(十二)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纠纷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具体措施,推动排查化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表,做好动员部署、人员培训等工作。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落实排查化解工作任务。
(十三)强化督导检查和群众监督评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集中督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推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典型经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掌握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列出重点问题和案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督办,必要时直接办理。对上级交办和本级处理的矛盾纠纷案件,要及时反馈、定期汇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定期征求群众意见制度,发挥群众的监督评价作用,努力推动排查化解工作取得实效。
(十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考核工作。对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对排查化解纠纷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区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要在今年5月15日前,2008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单位排查化解的阶段性情况和工作总结报告卫生部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附:2007年重点排查化解个案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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