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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马车

患者家属执意要带走截肢,怎么办?愁死我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8-20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非常同意上面老师的做法:如果家属非要拿走肢体,在确定不是法定传染病的情况下,由病人家属写一个书面的申请报告或情况说明,经治医师及院保卫科相关人员在其申请报告书上签名,并请家属在其家属签名处按上手印。并将其说明书存档于手术室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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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要看什么原因的截肢,如果是特殊感染那就得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理,如果是非特殊感染性,签字同意后还是可以让家属自己处理的,但是要告诉其危害性,免得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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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肢体是患者身体的一部分,患者应该有权利自行处置,就像胎盘一样。但应该将利害关系说明,让家属签字。

以前我院也遇到过类似情况,是医废中心不要此类废物,如果非要医废集中处置,就需要将肢体碎解,否则就需要医院按遗体处置,这样更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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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耐心宣教吧,虽然有规范,但是人情也是很重要的,更何况各地的风俗也不一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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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马车老师真心不要纠结了,胎盘都可以带走,肢体也应该可以带走啊,我们这里只要家属签字,就可以带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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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u1724 于 2013-8-20 16:49 编辑

我们这里也是让家属签字带走,家属一般不会乱扔的,都会埋在地里。交给医院也是深埋,倒不如交给患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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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家属不能说带走就带走的哈,要耐心的解说,相信会同意按医院和有关规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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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耐心宣教吧,虽然有规范,但是人情也是很重要的,更何况各地的风俗也不一样呀!相信患者家属不会乱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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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乡 于 2013-8-20 21:14 编辑

咨询律师,是否违法,如果不犯法.
带上相机,坐上他的车,看着他们把截肢埋了,拍下来,记录在案,让他签字,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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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同您的观点,应由医务处出面进行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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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伤脑筋呀,什么事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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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这种情况,家属强烈要求,我们是按照胎盘处理,登记,签字,按手印,经管医生签字,总之,不让他投诉,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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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31楼老师的说法,感觉还比较合适。不过还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出台更明确的合情合理的法律法规,别让我们这些具体做事的人为这事伤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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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残肢是病人身体的一部分,你为何不让人家带走呢?真是多管闲事,自找麻烦!你只要把法律法规给病人家属讲清楚,告诉他,残肢该如何处理,让他签个知情同意书,你就尽到你的职责了。任何事情都有钉子户,看你怎么去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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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晓 发表于 2013-8-16 16:51
马车老师,我觉得应该尊重家属的意见,是不是可以跟处理胎盘一样?家属如果不要,医院按病理性废物处置。做 ...

支持这个观点,只要不构成危害社会,尊重家属的要求,自行土埋应该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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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马车 发表于 2013-8-16 15:37
人家都准备好包装袋和车辆了,又回来找到我这里,我是不同意。结果家属有些着急,“你要是不同意让我带走, ...

  我也曾遇到过类似您的困扰,但考虑到患者是少数民族,宗教信仰不同——还是依了他们的要求,只是多了道告知、履行知情签字手续,并在病程中做了详细记录,我们院长强调医疗一定得有人文陪伴,否则会僵硬到冷酷无情而失去医者本心,想想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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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如果家属执意带走整个肢体,从伦理学的角度,应该同意他们带走的,安照有的扡方的风俗习惯,会先把这个肢体处理好,待这个人百年后再放在一起,以保证在来世还是一个完整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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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患者截肢要带走,必须签协议书,医务科盖章后存病历归档,协议里必须告知不能扔在路边垃圾桶里。二十年前,刑警找到我们医院,是环卫工人在垃圾桶里发现一条大腿,家属骗医务人员自己处理,结果是为了省火化费,拿去扔了。于是我们医院开始对这类处置签协议,要么医院帮助火化,但必须交30元的火化费,要么自己处理,但不需随意乱丢。这些年来不再出现不和谐的事,基本上都是委托医院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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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ipod66 于 2013-8-21 07:59 编辑

《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
(十二)尸检标本检查应照相留档,必要时摄像留档。标本应采用中性福尔马林固定,对特殊检查项目如免疫组化、分子病理、电镜等按要求留取和固定样本。尸检取出组织在尸检报告出具后应保留二年,二年后如家属不认领,则由尸检机构火化处理;苏木精-伊红染色(HE)切片及蜡块应按住院和门诊病历档案管理要求时限存档。

尸检器官家属可认领...类似“肢体”可经无害化处理...家属也可“认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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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马车 发表于 2013-8-16 17:59
我也把那次的媒体新闻报道贴出来,让大家看看;

2006年1月2日 燕赵晚报A4版

按照人性化处理是应该让患者家属带。鉴于路上的安全检查,就像马车老师列举的这个案例一样,个人有个小小建议:如果让患儿家属带走,医院要出具相关的证明,出院小结等等,否则路上遇见检查会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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